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配套备考手册(第一卷)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6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8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1.全面收录2008年司法考试指定法规230件,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增减说明:新增17件、删减31件,3.重点、常考法条提示、详解、历年真题练习共500余组,4.标注重点法务主旨,提示相关法务索引,5.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罪名提示(第二卷)。
目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增减说明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稂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私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
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法[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3日公布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相关法条】 《宪法修正案》第3、4、12、18、19条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例题】 (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6题)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案】ABC
第四条 【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相关法条】 《宪法修正案》第13条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 《宪法修正案》第14条
第七条【国营经济】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