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冲刺一本通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刘东根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3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3787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部分新增法条一本通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际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重点法条一本通
宪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三部分新增、重点法条冲刺练习一本通
新增法条和重点法条冲刺练习题
一、刑法部分
二、民法部分
三、刑事诉讼法部分
四、民事诉讼法部分
五、经济法部分
六、商法部分
七、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八、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答案及解析
第四部分2008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提示一本通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经济法
商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新增法条一本通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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