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及配套规定汇编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1-7-1字数: 132000版次: 1页数: 156印刷时间: 2008/02/01开本: 大32开印次: 28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5083.31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更全面地贯彻电力法的精神,方便读者施用,国电公司法律事务部将电力法及配套规定进行了汇编,现出版发行。本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3个规定。今后将根据情况随时对该书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书可供电力系统发、供、用电部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供相关广大用户参考。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电力监管条例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