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律师、企业实务,
作者: 何文杰等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22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8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和律师的劳动诉讼仲裁范围是一致的,不过,律师的业务范围则要远远大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我们这里把凡是与劳动关系有关联的仲裁和诉讼称为广义的劳动诉讼和与此相对应的律师业务就叫劳动诉讼业务。
本书是依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编写的。内容包括: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和劳动非诉业务三部分。
作者简介
何文杰,男,甘肃泾川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甘肃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相关立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部门法理论的革新、新兴部门法的地位、事业单位法人的改制、公立高等学校产权制度的改革、劳动仲裁等方面有较为独到的见解。先后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一些论文被“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编教材一部,在法律出版社和兰州大学出版社各出版专著一部,完成教育部和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各一项。其代表作有《部门法理论革新论》、《公立高等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刍议》等。
从事律师业务8年,主要业务范围集中在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的代理领域。熟悉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草拟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代理劳动扣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目录
第一章 劳动仲裁
引言
案情简介
第一节 当事人先期的维权工作
第二节 律师接待当事人
一、律师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有的态度
二、律师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律师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建议
第四节 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节 律师着手开始工作
一、获得授权委托书
二、核实证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律师对案件性质的分析
第六节 律师对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的审查
第七节 律师对单位除名决定的审查
一、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用人单位处理职工引发纠纷的处理问题
三、关于退职
第八节 律师对工资支付请求的审查
第九节 律师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对以上法律的解读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律师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代理人应该把握的要点
第十节 劳动能力的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宣告制度
一、关于劳动能力的鉴定以及劳动者应享受到的劳动保护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宣告制度
第十一节 律师对劳动者停薪留职的审查
第十二节 用人单位决定的送达及效力
第十三节 律师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模式的选择
第十四节 发出律师函
第十五节 撰写劳动争议申诉书
第十六节 收到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节 收到对方的仲裁答辩书和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
第十八节 劳动仲裁审理程序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第十九节 律师的开庭记录
第二十节 律师的代理意见
第二十一节 仲裁裁决
第二章 劳动诉讼
第一节 诉讼的提起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收到起诉书副本与应诉通知书
第四节 一审庭审
一、劳动诉讼举证要点分析
二、当事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调查问题
四、关于法院收集调查证据问题
五、本案举证分析
第五节 二审程序
第六节 发回重审(一审)
第七节 第二次二审
第八节 再次发回重审(一审)
第九节 第三次二审
一、成因分析
二、对上诉权实行法律控制
第十节 本案引发的思考
第三章 劳动非诉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为起草、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和规章 制度
第二节 为客户对管理层及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第三节 律师参与设计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
申诉人:劳仔弱,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甘肃林信服务公司职员,住兰州市翠东区北街8—5号。
法定代理人:张秀兰,女,汉族,1948年lO月21日生,无业,系被上诉人之母,住兰州市翠东区北街8—5号。
委托代理人:孟岳海,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甘肃林信服务公司(简称服务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向东区平凉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游中,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甘肃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仔弱诉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劳仔弱于1988年调入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工作。1993年甘肃林信服务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在给劳仔弱发了12,000元后要求其自谋出路。在生活的重重压力下,劳仔弱因病于1995年11月7日住进了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其已患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至1996年元月17日出院时已花去医疗费3302.60元。此后几年间,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对劳仔弱治病所花医疗费均未予报销。劳仔弱的母亲(其监护人张秀兰)多次找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解决劳仔弱的工资及医疗费等问题,但直至2000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00年8月4日劳仔弱经市第三人民医院再次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当时已无力就诊治疗。
1999、年8月13日甘肃林信服务公司以劳仔弱“自动离职两年以上”为由,以甘林服字(1999)09号文件做出对劳仔弱同志除名的决定。该决定仅抄报林业厅人事劳资处而未向被告送达,后因劳仔弱之母张秀兰多次上访,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才于2000年8月17日将除名决定送达被告之母张秀兰。劳仔弱一方不服该决定遂于2000年10月23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请撤销甘林服字(1999)第09号除名决定,要求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劳仔弱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发劳仔弱1993年至今的全部工资,支付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费由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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