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何恬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61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28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在本书中,笔者用了4章的篇幅来谈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其中大量地借鉴了多个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要了解司法精神医学的历史就必须了解英国这方面的历史,要了解目前司法精神医学的最新动态就离不了介绍美国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情况,所以专门用了一章来介绍这两个国家的概况。为了让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与司法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配合、交流和沟通,专门写了第六章:与鉴定医生和司法人员有关的问题研究。书中后面几章针对各类常见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书适于司法精神医学、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及法学院校的学生阅读。
内容简介
有鉴于司法鉴定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既不是对当事人负责,也不是对委托人负责,而是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负责,最终是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因此,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0年~2015年)》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
从当前的发展需要来看,主要是保证鉴定程序更为严格,鉴定标准更为完善,鉴定行为更为规范,鉴定方法更加科学,鉴定人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更高更严,鉴定分类更加合理等等。同时,还要逐步建立起全国共享的专家库和案例库,进一步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形成合理的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其目的不仅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要为各类纠纷解决活动提供了及时可靠的证明,最终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简介
何恬,1958年生,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3年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获医学学士,分配至现单位任教。2002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司法精神医学的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二十余年,同时研究医事法和犯罪心理学,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些教学工作。1985年和1990年分别在华西医科大学精神科和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进修学习,共计两年余。1997年被中加文化交流项目选中,赴加拿大做访问学者。发表相关论文四十余篇,参加过《司法精神病学》和《司法鉴定学》两部教材的编写工作。
目录
第一章 国内司法精神医学概况
第一节简史
一、中国古代的立法及实践情况
二、近代
三、解放后至今
第二节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进展变化
一、刑事领域
二、民事领域
三、行政领域
第三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种类和评定标准及技术方法
一、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种类
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评定标准
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第二章英美两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判的变迁
第一节英国
一、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
二、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
第二节美国
一、20世纪80年代初之前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二、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第三章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鉴定程序的启动和举证责任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
二、精神病辩护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鉴定次数
第三节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一、国内法律定位于鉴定人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二、其他法治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是法官或陪审团
三、改革
第四节危险性评估
一、危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二、危险评估的方法
三、确认危险评估结论的主体
四、国内开展对精神病人危险评估的前景
第五节与司法精神医学改进的相关问题研究
一、因果关系
二、学科名称的变动
三、精神病的伪装
四、法律精神病的含义
第四章与受审能力及其他能力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一节建立与受审能力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五章 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理
第六章 与鉴定人和司法人员有关的问题研究
第七章 常见精神症状与法律能力评定的关系
第八章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及能力评定
第九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第十章 人格障碍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控制一类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第十二章 应激相关障碍和癔症的医学和法律问题研究
第十三章 内因性精神病的表现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第十四章 器质性精神病障碍的医学和法学问题
第十五章 酒精中毒者和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国内司法精神医学概况
第一节 简史
一、中国古代的立法及实践情况
一方面,中国古代刑法中,包含有对精神病人客观上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免除刑罚或者从宽处罚的规定。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中,就有了精神病的记载;而且在《史记》等诸多古籍中,都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刑罚的记述。从立法上看,奴隶制时期,《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日蠢愚”。何谓“蠢愚”?郑玄注释说:“蠢愚,生而痴童昏者。”一般认为相当于现代所说的先天性白痴或有精神病的人。《后汉书陈忠传》记载:“忠奏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事皆施行。”《唐律》中设有对废疾、笃疾之人触犯刑律的减免刑罚的规定。《唐律疏议》释日:《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的。《元典章》四十二诸杀刑条规定,斗杀心风者,即患精神病而斗杀人者,得上请从宽处理;《元史刑法志》载,疯狂殴伤人致死者免罪,征烧埋银。宋、明、清诸朝刑律,都承继了唐律中关于废疾、笃疾之人减免刑罚的规定。有的论著明确指出,一般认为,这些封建刑律中的废疾、笃疾,是包括痴呆及癫狂这些精神疾病在内的。总之,中国古代立法中已包含有对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减免刑罚甚至免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被减免处罚的事例。如元朝至元6年11月24日晚上,有一个叫康留柱的人心风病发作,用棍棒打死乔老,此外还打伤5人,结果未断偿命,只判令赔偿死者家属烧埋银即丧葬费白银50两。甚至有些人伪装精神病来逃避杀身之祸。例如,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孙膑曾佯装发狂而保住性命,并得以日后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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