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日)新堂幸司 著,林剑锋 译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75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319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本书是全面展现新堂民事诉讼理论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统阐述自己理论的同理,也应时地概括并评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学说及判例动向。原著从初版至今已历经七版,至今仍然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教科书。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基于保护实体法私权之观念,往往容易产生过于保护原告而忽视被告利益之问题。而在新堂理论中,所谓的公平保障,主要是指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也即民事诉讼是以双方当事人以对立的形式参与其中,并对等地展开攻击防御,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之过程。
作者简介
新堂幸司,1931年出生,原东京大学教授,东京大学法学部部长,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现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律师财团法人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理事长、损害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理事长、财团法人民事纠纷处理研究基金理事长、爱知大学法科大学院院长。
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
第一节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
第三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四节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程序的种类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沿革与将来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本特色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判例的作用
第五节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诉讼主体
第一章法院
第一节法院之组织
第二节民事裁判权
第三节管辖
第一款概论
第二款各种管辖
第一项法定管辖
第二项法定管辖以外的管辖
第三款管辖的调查程序
第四款诉讼的移送
第二章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念及确定
第二节当事人能力
第三节诉讼能力
第四节辩论能力
第五节诉讼上代理人
第一款概论
第二款法定代理人
第三款法人等的代表人
第四款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基于诉讼委任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项法令上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款辅佐人
第三编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诉讼的开始
第一节诉之概念及各种诉
第一款概论
第二款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
第三款形成之诉
第二节诉讼开始程序
第三节起诉的效果
第二章审判的对象
第一节诉讼要件
第一款诉讼要件概论
第二款诉权利益
第一项诉权论
第二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
第三项诉的利益
第四项当事人适格
第二节本案判决的对象
第一款诉讼上请求的意义
第二款申请事项——处分权主义(一)
第三节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诉讼终结——处分权主义(二)
第一款撤诉
第二款请求的放弃或认诺
第三款诉讼上的和解
第三章诉讼审理的进行
第一节程序的进行与停止
第一款期日
第二款期间
第三款送达
第四款诉讼程序的停止
第二节程序进行中诉讼主体的作用
第四章当事人的辩论活动与法院的作用(审理的第一阶段)
第一节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行为
第二节辩论活动的指导原则
第一款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第二款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时期
第三款对于懈怠辩论(当事人缺席等)的处理
第三节口头辩论程序
第一款审理的方式
第二款口头辩论之准备
第一项准备书面
第二项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
第三项准备的口头辩论
第四项辩论准备程序
第五项书面的准备程序
第六项协商进行期日
第三款口头辩论的实施
第五章举证活动与事实认定(审理的第二阶段)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举证活动的目标
第一款何谓证明
第二款证明的对象
第三款无须证明的事实
第三节事实认定的方法
第一款自由心证主义
第二款证明责任
第四节收集证据的手段
第一款当事人照会制度
第二款对公务机关等的照会、调查及鉴定之委托
第三款起诉前证据收集之处分
第四款诉讼系属后的证据收集处分
第五款证据保全程序
第六款检证物的提示命令或交付委托
第五节证据调查程序
第一款总论
第二款证人寻问
第三款当事人寻问
第四款鉴定
第五款书证
第六款检证
第六章终局判决
第一节裁判的意义
第二节判决的种类
第一款终局判决
第二款中间判决
第三节判决的成立
第四节判决的效力
第一款撤销判决之限制
第二款判决之无效
第三款羁束力
第四款既判力
第一项总论
第二项既判力的范围
第三项既判力的作用
第五款争点效
第六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遮断效的扩张及缩减
第七款其他的效力
第五节终局判决的附随裁判
第七章复杂诉讼形态
第一节具有多个请求的诉讼
第一款请求的合并(固有的诉的客观合并)
第二款诉的变更
第三款反诉
第四款中间确认之诉
第二节具有多数当事人的诉讼
第一款共同诉讼
第一项必要共同诉讼
第二项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项共同诉讼的产生程序
第四项选定当事人
第二款辅助参加形态
第一项辅助参加
第二项共同诉讼辅助参加
第三项诉讼告知
第三款三方当事人诉讼形态
第四款任意当事人变更
第五款诉讼的承继
第一项总论
第二项当然承继
第三项参加承继与引受承继
第八章关于大规模诉讼等的特别规则
第一节大规模诉讼
第二节有关专利权等的诉讼
第九章简易裁判所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四编上级审程序
第一章上诉之概论
第二章控诉审程序
第一节控诉的含义
第二节控诉之提起
第三节控诉审的审理
第四节控诉审的终局判决
第三章上告审程序
第一节上告的意义
第二节上告之提起
第三节上告审的审判
第四章抗告程序
第五章特别上诉
第五编再审程序
第六编略式诉讼程序
第一章票据诉讼及支票诉讼
第二章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章督促程序
第七编诉讼费用
第一章民事诉讼及有关其费用的法律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章诉讼上的救助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章民事诉讼
第一节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
一、学说对立的状况
民事诉讼制度为何而设置、运作?有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也即所谓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被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起点,与诉权论一起,很早以来就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从大体上讲,除了传统的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及纠纷解决说这三种学说对立外,近来也先后出现依法解决纠纷说、主张应当将传统各说(所主张的)均视为诉讼制度目的的多元说、程序保障说以及制度目的搁置说。
(一)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属于学界最早的通说,即便在当下仍然属于有力说。这种学说认为,作为国家单方面禁止自立救济的代价,当私人的权利遭受侵害之际,国家应当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而国家正是基于此目的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权利保障说
与权利保护说相类似的最近学说,就是所谓的权利保障说。依据这种学说,权利保护说中的“权利”,包括实质权与请求权(救济方法)两种,实质权具有如下这种机能,即决定法应保护的利益及价值,并将这种利益价值分配给各个主体,而请求权则具有对实质权之侵害予以救济之机能。在作出此划分的基础上,学说倡导者主张,通过赋予实质权必要的救济来保护实质权,正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依据倡导者的见解,实体法对实质权做出了近乎完整的规定,而对于救济方法,实体法的规定还未完整,基于这种认识,倡导者认为,在立法论及解释论中,即便法院设计、创造出新的救济方法,也不违反“依法裁判”这个宪法上的要求。可以说,这种学说强调的是,法院创造必要救济方法之可行性。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这种学说认为,权利保护说单纯地从保护私益这个个人的目的出发来解释国家制度,这种说明是不妥当的,基于此,私法秩序维持说获得倡导。在我国,私法秩序维持说也逐步克服权利保护说,在“二战”后兼子博士倡导纠纷解决说之前,一直占据着学界通说的地位。私法秩序维持说认为,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了私法规范,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种规范,而为了维持这种私法秩序,并将其贯彻于现实的生活关系中,国家设置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保障这种私法法规的实效性,正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在。
(三)纠纷解决说
这是兼子博士所倡导的学说。民事诉讼早在私法不发达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而且私法是通过累积具体的裁判例而发展起来的,基于这种历史考察,兼子博士认为,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裁判这种必要性,应当超越于私法的存在,私法应当被理解为具有如下这种性质的规范,即出于使民事裁判之纠纷解决予以统一化、合理化之目的而发展起来的规范,由此看来,将维护私法视为民事诉讼目的的私法秩序维持说,无疑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位置,因此,就个人或社会而言,作为前法律要求的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在。兼子博士自身曾经也采用私法秩序维持说,不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其倡导纠纷解决说以来,纠纷解决说成为我国的通说。
兼子博士基于对罗马法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史的考察,进而认为,以实体法为前提的民事裁判之观念是近代法治国特有的法思想,而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毋宁说解决纠纷之要求比法具有更先行的地位,兼子博士对于法与裁判之关系,形成了一种正当的认识。不过,将这种认识直接设定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并作为实践性法解释论层面的指导原理予以应用的,也是纠纷解决说。而且,正是因为这样的应用,纠纷解决说遭到了如下的批判,即未在逻辑上对法现象的客观认识活动与实践性的法解释活动做出严格的区分,而因为这一点,解决纠纷说蕴涵有与法治国主义相抵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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