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29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908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历来十分重视,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掌握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本书选择其中涉及公务员处分的比较重要和常用的规定汇编成册。同时,考虑到具备党员身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本书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关“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也一并予以收录。
目录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12日)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1995年8月11日)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1998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15日)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1992年11月16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1993年9月20日)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1991年11月30日)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23日)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3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2月21日)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1997年7月9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关于在复审(复查)、复核中变更原处分后如何确定处分起始时间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意见(2000年7月19日)
监察部关于对行政处分期限的合并处理及加重处分应当如何执行的答复(2003年3月2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3月2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20日)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5年6月23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日)
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
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2005年1月14)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1997年9月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1997年10月15日)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13日)
书摘插图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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