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外国法律综合 ,
作者: 赵秉志 编译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119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20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恐怖主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尤其是近年来,针对层出不穷的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进行专门反恐立法的趋势日益明显。自20世纪中期开始,一些国家就因深受恐怖主义的荼毒,而较早迈出了反恐立法的步伐。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恐怖主义迅速向世界各个角落蔓延,新型恐怖组织开始兴起,跨国恐怖主义网络逐渐形成。在严峻的局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恐法,以加大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
恐怖主义的现实危害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反恐立法,为打击国内外恐怖势力的威胁提供有效法律武器。与此同时,我们亦面临着诸多困惑:如何界定“恐怖活动”等基础概念?如何设置高效、灵活的反恐措施?如何达到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这些都是我国反恐立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录
欧洲
英国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2000年7月20日)
英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及安全法(2001年12月19日)
英国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2005年3月11日)
英国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2006年3月30日)
德国2002年反国际恐怖主义法(2002年1月9日)
法国2006年反恐怖主义,安全与边境管制法(2006年1月23日)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2006年3月6日)
土耳其199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1991年4月12日)
白俄罗斯2002年反恐怖斗争法(2002年1月3日)
阿塞拜疆l999年反恐怖主义法(1999年6月18日)
亚洲
蒙古2004年反恐怖主义法(2004年4月25日)
尔吉斯斯坦l999年反恐怖主义法(1999年10月21日)
乌兹别克斯坦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2000年12月15日)
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1999年11月1613)
日本2001年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2001年lo月513)
韩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草案)(2001年ll月27日)
菲律宾2007年人类安全法(2007年2月18日)
新加坡2002年反恐怖主义(制止提供资助)法(2002年7月8日)
非洲
南非2004年保卫宪政民主反恐怖主义和相关活动法(2005年2月4目)
乌干达2002年反恐怖主义法(2002年5月21日)
美洲
大洋洲
书摘插图
欧洲
英国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2000年7月20日)
第二部分恐怖组织认定
程序
3.认定
(1)根据本法,某组织应被禁止,若:
(a)其被列入附件二,或
(b)其以该附件列明的组织的名义运作。
(2)若该组织的登记符合附件二注释的规定,第(1)款
(b)项不适用于附件二列明的组织。
(3)国务大臣可以通过命令:
(a)将某组织列入附件二;
(b)将某组织移出该附件;
(C)以其他形式修正该附件。
(4)国务大臣仅当其相信某组织与恐怖主义有关联时,方
可依照第(3)款(a)项规定行使其对该组织的权限。
(5)根据第(4)款,某组织若实施下述行为的,应认定为与恐怖主义有关联:
(a)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主义行为,
(b)为恐怖主义行为作准备;
(c)促进或怂恿恐怖主义,或
(d)以其他方式参与恐怖主义行为。
4.移除:申请
(1)可以向国务大臣提出申请,请求其行使第3条第(3)款(b)项规定的职权,将某组织从附件二中移除。
(2)可以由下述组织或人员提出申请:
(a)该组织,或
(b)受针对该组织的禁止令影响的任何人。
(3)国务大臣应依照本条规定制定规则,规定申请的程序。
(4)该规则应特别规定:
(a)国务大臣应在特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且
(b)申请时需说明申请的理由。
5.移除:上诉
(1)应成立一个名为被禁止组织上诉委员会的机构。
(2)若第4条所指的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委员会上诉。
(3)委员会若根据适用于申请的司法审查原则,认为该拒绝的决定存在瑕疵,应允许因拒绝禁止某组织而提起的上诉。
(4)若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允许某组织上诉,其可以依照本款规定签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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