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证据,
作者: 何家弘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9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6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我国的司法证明实践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还缺乏突破和创新。目前,我国的证据法学不仅落后于审判实践的需要,也落后于司法改革的步伐。展望充满机遇和挑战的21世纪,聆听“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声,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必将以更快的步伐向前发展。本书主要向你探究了我国的的证据法学。全书包括苦思、慎思和遐思三篇。
作者简介
何家弘,男,满族,1953年生于北京。“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在“北大荒”当过八年“知青”,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考入大学后连续攻读法律七年,于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此后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于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JD)学位;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访问过近二十个国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犯罪悬疑小说”五部,并被译成法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出版;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特邀主持人。
目录
二十一世纪中国证据法学前瞻(代序)
第一篇 苦思
一/神证人证物证——司法证明 方法的进化
二/英国历史上的“文书审”与文书 证据规则
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比较
四/对西方证据法学的再认识
五/司法证明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第二篇 慎思
六/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
七/论证据的基本范畴
八/论司法证明的概念和基本范畴
十/质证规则研究
十一/认证规则研究
十二/试述司法证明中的推定
十三/试述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十四/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十五/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
第三篇 遐思
十六/证据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十七/关于“事实”的断想
十八/关于“传闻”的联想
十九/关于“物证”的假想
二十/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畅想
附篇
一/民事案件证明的认识论
二/证明的自由
书摘插图
第一篇 苦思
一、神证:蒙昧证明方法的权威
一般来说,人们对某个问题的认识活动有两条通向结论的途径: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答案;另一条是由你自己去发现答案。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人们在解答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时,往往要请求神灵或先哲的帮助或启示。后来,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才越来越多地依赖自己的力量去发现各种各样的“真理”。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也经历了相同的发展轨迹。如果我们认真考察古今中外司法证明方法的沿革,就不难看出这种从他人揭示“真理”到自己发现“真理”的进化。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和交往的地域范围比较小,或者说,在同一群体内生活的人口数量比较少。因此,案件的情况一般都不太复杂,案件发生的形式一般也都表现为双方争讼。张三说李四偷了他的牲畜。李四说王五损坏了他的财物。双方发生了纠纷,就去找法官或者其他裁判人员。在有些案件中,法官或者裁断人员仅凭争议双方的陈述很难分辨曲直,而当时人类还没有找到科学的证明方法,只好去求助于神灵的力量。于是,“神证”法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来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最简单的方法是向神灵宣誓,并且按照严格的宗教形式陈述案情。例如,按照中世纪欧洲萨利克法律的规定,使用巫术是一种违法行为。假设某甲指控某乙对他使用了巫术,那么某甲就要在法庭上按照特定的程序对神宣誓,并且一丝不苟地使用正确的形式和姿势提出指控。然后,法庭再要求某乙用同样严格的方式做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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