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何家弘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54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7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研究外国的制度是为了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但这必须以正确认识本国制度之优缺点为基础,否则便有可能做出一些“取短补长”的蠢事。
本书是“法学文萃系列”之一,该书分4个篇章,对刑事司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与研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侦查制度的界说》《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英国的法院和法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司法证明确实是一项十分复杂且十分困难的工作。司法人员游走于五种证据与三个事实之间,却必须完成一项同一认定的任务。特别是对审判人员来说,尽管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经常处于一种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或者说,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例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但是他们也必须做出明确的判决——或者判被告人有罪,或者判被告人无罪。客观事实、主张事实、法律事实混杂在五种证据中间,孰真孰假,孰是孰非?这认识的模糊性与裁判的明确性,困扰着每一个坐在法官席上的普通人。
作者简介
何家弘,男,满族,1953年生于北京。“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在“北大荒”当过八年“知青”,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考入大学后连续攻读法律七年,于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此后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于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JD)学位;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访问过近二十个国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犯罪悬疑小说”五部,并被译成法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出版;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特邀主持人。
目录
司法证明“一三五”(代序)
第一篇 侦查制度考究
一/犯罪侦查制度的界说
二/犯罪侦查制度的基本范畴
三/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
四/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
五/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
六/德国的犯罪侦查制度
七/俄罗斯的犯罪侦查制度
八/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
第二篇 检察制度考究
九/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完善
十/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
十一/英国的检察制度
十二/美国的检察制度
十三/法国的检察制度
十四/德国的检察制度
十五/俄罗斯的检察制度
十六/日本的检察制度
第三篇 审判制度考究
十七/论法官造法
十八/论最高法院的职能
十九/英国的法院和法官
二十/美国的法院和法官
二十一/法国的法院系统
二十二/德国的法院系统
二十三/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十四/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十五/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四篇 综合制度考究
二十六/司法公正论
二十七/刑事司法的难题
二十八/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十九/刑事司法与反腐败
三十/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
书摘插图
第一篇侦查制度考究
二犯罪侦查制度的基本范畴
犯罪侦查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单元的功能系统。它主要包括侦查机关的组织结构、侦查活动的程序方法、侦查人员的职能责任等内容。在研究犯罪侦查制度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先考察几对相关的基本范畴,而这些范畴也反映了犯罪侦查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它们是: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
一、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是指侦查活动由一个系列的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还是由两个系列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其实质问题在于侦查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官方(如警方)的侦查人员与民问(或称“私人”)的侦查人员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单独从属于公诉方和分别服务于辩诉双方则是与当事人关系上的差别。
所谓单轨制侦查,是指侦查活动由警方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而且是从属于或主要服务于公诉方的。所谓双轨制侦查,是指侦查活动由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而且他们分别从属于或服务于公诉方和辩护方。换言之,在单轨制下,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是以检察官和警察为代表的“官方”的活动;而在双轨制下,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则是辩诉双方的活动。因此,不仅检察官可以要求和指导侦查人员(一般为警察)就案件进行调查,辩护律师也可以聘请某些专门人员(一般为私人侦探和民间鉴定人员)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之间区别的根源在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一下世界上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控告式诉讼制度和纠问式诉讼制度。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般都始于控告式,其基本特征是“不告不理”。在这种制度下,刑事诉讼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诉讼由原告方提起,而且辩诉双方在审判过程中都有责任证明己方陈述的真实性。法官不去主动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仅是诉讼活动中消极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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