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法规精编:个人所得税法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税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 91000版次: 1页数: 142印刷时间: 2006/03/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06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法条标记,相关条文参见。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年4月6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3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1995年4月28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年3月26日)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26日)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应纳税所得项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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