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法精义1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姚欢庆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42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75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整个民法体系的关键点是民事法律关系,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展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对照大纲,就可以发现,除了第一章民法概述以外,公民和法人两章是关于主体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则是法律事实的探讨。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则是具体内容的探讨。而其中又以意定的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整个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这种意定的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如果能够很好地把握这样一个体系,不仅对司法考试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后的法律工作,形成法律意识都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民商法律网负责人。自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教学辅导工作。2000年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学》编委,著有《司法考试教程—民法》等多部司考辅导用书。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信息量大,富有激情,注重对学习方法的传受及学科的体系化把握,预测准确。
目录
2007年司法考试民法的复习指导
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法概述
第二讲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三讲民事主体之公民(自然人)
第四讲民事主体之法人
第五讲法律事实之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讲代理
第七讲法律事实之诉讼时效
第八讲人身权
第九讲物权概述
第十讲所有权
第十一讲所有权的取得与移转
第十二讲财产共有与相邻关系
第十三讲用益物权
第十四讲担保物权
第十五讲占有制度
第十六讲债权概述
第十七讲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十八讲侵权行为概述
第十九讲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十讲特殊侵权行为
合同法
第二十一讲合同概述
第二十二讲要约与承诺
第二十三讲合同的成立
第二十四讲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讲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讲台同的担保
第二十七讲合同的保全
第二十八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九讲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三十讲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讲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一)
第三十二讲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二)
第三十三讲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三十四讲提供劳务的合同(一)
第三十五讲提供劳务的合同(二)
第三十六讲技术合同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七讲知识产权概述
第三十八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救济
第三十九讲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四十讲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十一讲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十二讲邻接权
第四十三讲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十四讲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五讲专利权的内容
第四十六讲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第四十七讲商标权
婚姻继承法
第四十八讲婚姻概述
第四十九讲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十讲离婚
第五十一讲继承概述
第五十二讲法定继承
第五十三讲遣嘱继承
第五十四讲遗产
书摘插图
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法概述
入门旨要本讲主要探讨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脉络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应当着重其中理论性的部分,它是整个民法中最基础的内容,有助于对整个民法体系的把握,也有助于对民法相关内容的深入理解。
详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即现在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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