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化学工业,一般问题,
作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458000版次: 1页数: 345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2202537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本书收录了近年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本书是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备工具书,也可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阅读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的一个分册。
本书收录了近年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行政法规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许可、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化规范,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培训等内容。技术标准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等国家标准。
本书是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备工具书,也可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阅读参考。
目录
一、综合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节选)(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节选)(安委办明电[2007]9号)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二、安全许可、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字[2005]98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危化字[2005]9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
三、应急预案、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3]31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四、安全标准、技术规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390-2004)
五、相关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书摘插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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