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法律评论:第1辑·第2卷(总第2卷)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华中法律评论》编委会 编
出 版 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 404000版次: 1页数: 351印刷时间: 2008/05/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094528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华中法律评论》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主办,由法学院学生独立创办、自主策划、管理运作,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刊物旨在通过一隅天地增进法学交流、砥砺学术。
目录
[主题研讨:学术与政治——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建构]
意识形态、学术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建构
迈向一种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从韦伯的得失和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说开去
[论文]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
“欲望人”假定与刑罚模式的重构——略论刑罚的根基
论民族主义与中国大陆民法典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分析
(评论]
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
“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解读——以一件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试论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原则及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再审之诉制度的构建
侵权法改革过程的若干反思
[调查报告]
征地部门的法律与非法律策略——一个实证的分析
书摘插图
意识形态、学术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建构
三、意识形态能否突破?
孙国东博士在文中对意识形态的阐发令我印象深刻。但我对此论题没有什么研究,虽然读过不少关于此论题的专著。现在正好借国东博士的质疑进一步来追究此一问题。
今天人们似乎公认,意识形态一词是因,为马克思的使用而得以流行的。而事实上,马克思学派对意识形态理论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如果是这样,那么从马克思与恩格斯于1845至1846年创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以来,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辩已经有一个半世纪了。如果将这一个半世纪的意识形态理论略作归类,或可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统治思想是意识形态,它将每一时代占支配地位的观念系统看成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由于基本上代表了在经济上占据着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观点,它根本上无法反映一个现代的政治、社会的真实情况,虽然它自以为是真实的观念,而其实却是“假意识”或“假观念”,当然,“意识形态对真实的歪曲往往是出于不自觉的,而不是持有者个人有意地说谎”。马克思的贡献在于,他让人们看到了人们的意识与其所处的阶级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思维立场使马克思基本上认为除自然科学以外的学术思想都是意识形态。马氏认为自己的唯物论与辩证法属于科学,甚至是自然科学,是超出意识形态之外的。
第二种类型是曼海姆、阿尔都塞、福柯等人的观点,这种观点倾向于认为一切意识都是意识形态。如曼海姆推进了马克思认为仅仅统治阶级的思想是意识形态的理论,他认为被统治阶级的思想作为一种反抗的思想也属于意识形态,虽然它是以乌托邦的形式存在的。如阿尔都塞宣称除了马氏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之外,一切哲学都是意识形态。他的弟子福柯则进一步将思想史彻底意识形态化,甚至认为即使自然科学也同样不能免于意识形态的侵蚀。
第三种类型是韦伯、贝尔等人的观点,此种观点主张将学术思想与意识形态区分开来。如国东博士引用过的“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应呆的地方”,老师如果“不是以自己的知识和科研经验去帮助学生,而是乘机渔利,向他们兜售自己的政治见解,我以为这是不负责的做法”。韦伯的理据是所谓“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实逻辑和数学关系或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而对于文化价值问题、对于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会团中应当如何行动这些文化价值的个别内容问题做出回答,则是另一回事。他必须明白,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贝尔似乎也同意韦伯这种将学术思想与意识形态区分开来的做法,但他似乎更积极一些。贝尔指出,“意识形态把思想转化为社会动力”这种说法似乎暗示着学术思想是“体”,是“第一义”的,而意识形态是“用”,是“第二义”的。如果用西方概念来表示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妨说,学术传统是上层文化或高级思想,而意识形态是下层文化或通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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