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公司企业纠纷办案手册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 570000版次: 1页数: 569印刷时间: 2008/05/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486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写。书中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均针对公司企业纠纷所涉案由科学、合理地编排,读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各案由相关法律文件。本书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常备工具书,也是社会一般公民依法维权的实用依据。
目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企业纠纷部分)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1.公司设立
与公司设立有关的纠纷案由及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10.27修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2.9)
2.公司财务、会计
与公司财务、会计有关的纠纷案由及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1.16)
企业财务通则(2006.12.4)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9.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
3.股东权利
与股东权利有关的纠纷案由及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录)(2005.12.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2005.10.27修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5.6)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8.4)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12.25)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5.3)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6.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8.24)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2001.1.18)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05.1.3)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6.16)
……
4.公司治理
5.公司变更
6.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1.出资人权益
2.企业改制、出售
3.企业经营
4.企业变更
5.外资企业
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附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书摘插图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