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教程(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吕明瑜 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 586000版次: 1页数: 443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0009384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主持的2006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新兴学科——竞争法教材建设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本书的撰写充分吸收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努力体现现代教育理论和教材建设新理念,勇于突破传统教材编写模式,强化学生能力培养内容,尝试教材改革,通过开拓创新推进竞争法教材内容与体系的优化,具体表现在:(1)教材由“主文内容”和“附加模块”(包括“理论研究”、“实务探讨”、“立法分析”、“立法背景”、“典型案例”、“深度阅读”、“问题与思考”等七大模块)两部分组成,其中主文内容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系统的竞争法知识体系,而附加模块则针对该知识体系中的难点、重点、热点等进行专项、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兼顾竞争法“面”上知识的系统性和“点”上知识的深度和广度。(2)教材一方面着力于对现有竞争法研究成果中精华内容的总结和提炼,努力反映“公认”、“公知”、“通说”和总体研究状况,另一方面,又通过“理论研究”、“立法背景”等专项附加内容,广泛展现竞争法理论研究中存在争议的各种不同观点、主张和学说,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与争鸣,特别关注竞争法研究中的新问题和前瞻性问题,引导学生开阔思路,张扬个性,主动参与讨论,博采众家之长,培养创新意识。(3)教材既强调为学生提供扎实、宽厚的竞争法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又以“实务探讨”、“立法分析”、“典型案例”、“问题与思考”等专项附加内容,培养学生对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兼顾知识提供与能力训练双重教学目标。
作者简介
吕明瑜,女,1962年出生,汉族,河南西峡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硕士生导师,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研究”主持人。学术研究方向为竞争法、经济法。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各类科研项目二十余项;出版著作、教材14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四十余篇;独著的《竞争法》一书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目录
第一编竞争法总论
第一章竞争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竞争法的政策目标
第三节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竞争法的体系
第五节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第六节竞争法的地位
第二章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探源
第一节竞争法产生的基础和原因
第二节竞争法的形成与发展概况
第三节竞争法发展与变化的趋势
第三章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第一节竞争法与经济法其他相关子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三节竞争法与民法及其相关子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章反垄断法概述
第五章垄断协议控制制度
第六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第七章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
第八章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控制制度
第九章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十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执法制度
第三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十三章仿冒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四章虚假宣传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五章商业诋毁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七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八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九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编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倾销行为规制制度
第二十二章补贴行为规制制度
书摘插图
第一章竞争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一、竞争法的定义
从世界范围看,竞争法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它仍是一种年轻的法律制度。竞争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还处在探讨之中,未能达成共识。关于竞争法的定义,国外尚无统一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还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认为,前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能够更好地反映竞争法的内涵和外延,即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定义可作以下理解:其一,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以竞争关系和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为限。非竞争关系、与竞争没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其二,竞争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竞争关系,而只调整其中的市场竞争关系或经济竞争关系。诸如政治竞争、文化竞争等,不属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其三,竞争法主要调整竞争关系,对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基于对竞争关系调整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对竞争关系的调整而进行的。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法”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不仅指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律,而且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与竞争有关的各种规范。本书所称的竞争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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