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违约救济:法和经济学的视角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债权/合同法,
作者: 胡蓉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18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2232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以经济学者的视野,运用经济学研究方法进行的研究。作者将违约救济视为或然条款的替代,认为可以利用违约救济,诱使合同双方采取最优的行动,从而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性,甚至可以解决合同不完全性所产生的效率损失问题。在本书中,作者首先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和违约救济理论的文献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以此为基础,分别考察了违约救济对履约一违约决策、信任投资决策以及风险分担的影响。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期望损害赔偿这种违约救济方式一般说来能够导致最优的履约—违约决策;无事后再谈判情况下,期望损害赔偿导致的信任投资最接近帕累托最优;有事后再谈判情况下,实际履行导致的信任投资最接近帕累托最优;没有一种违约救济方式能够导致最优的风险分担。最后,作者将得出的结论应用于中国合同法中的违约救济条款,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目录
第1章 导论
1.1问题的提出
1.2违约救济方式
1.3研究方法
1.4分析标准
1.5本书结构
第2章 文献综述
2.1不完全契约理论
2.2违约救济理论
第3章 违约救济与履约—违约决策
3.1问题的提出
3.2模型概述
3.3帕累托最优的完全合同
3.4最优违约救济
3.5结论
第4章 违约救济与信任投资(Ⅰ)
4.1 问题的提出
4.2 模型概述
4.3 合同一方做出信任投资决策而另一方做出履约—违约决策
4.4 同一方做出信任投资决策和履约—违约决策
4.5 结论
第5章 违约救济与信任投资(Ⅱ)
5.1 问题的提出
5.2 模型概述
5.3 帕累托最优的完全合同
5.4 最优违约救济
5.5 结论
第6章 违约救济与风险分担
6.1 问题的提出
6.2 模型概述
6.3 帕累托最优的完全合同
6.4 最优违约救济
6.5 结论
第7章 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
7.1 最优违约救济:小结
7.2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中国的不同违约救济选择
7.3 以实际履行为首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片面性
7.4 以实际履行为首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
7.5 无赔偿
7.6 中国《合同法》相关条文调整建议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1章 导论
1.2违约救济方式
1.2.2信任损害赔偿(reliance damage)
在这种规则下,违约受害人在违约时得到的赔偿使得其处境与没有签订合同时一样。(张维迎,2003,P.117)也就是说,违约受害人在违约发生和一开始就没有签订合同之间是无差异的。
被承诺方会因为对承诺的信任而进行投资,从而信任会使违约带来的损失增加。违约通常会导致信任投资部分或全部损失,因此违约会使违约受害人的境况比没有订立合同时更为糟糕。“没有订立合同”时的境况就成为计算损害的底线,法院以这个底线来得出违约受害人处于其未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时的境况所应得的赔偿。以此底线计算出的赔偿在普通法中被称为“信任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则将这种赔偿称为“消极赔偿”,因为这种赔偿替代的是已实际发生的损害。(Cooter和Ulen,2002,P.197)如果信任损害赔偿或消极赔偿的目的达到,那么不管是没有签订合同还是违约并赔偿损害,对潜在的违约受害方都是一样的。
1.2.3归还损害赔偿(restitution damage)
在这种规则下,违约方只返还违约受害人所预付的数额。(张维迎,2003,P.119)这种违约损害赔偿要求违约方归还违约受害方此前交付的东西。如果买方预付了物品货款,赔偿就等于价格。例如,购买汽车的买主在得到车之前常需要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不能提供汽车,那么法院会要求卖方归还定金。这种赔偿方式之所以称为归还,是因为它要求违约方归还他从违约受害方那里占有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