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老板谁是『弱者』
分類: 图书,自我实现/励志,人在职场,
作者: 黄南 编著
出 版 社: 南京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133000版次: 1页数: 162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718336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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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鼓励竞争”、“能上能下”的背后,隐藏着用人单位“调薪”的目的。
——《向“竞岗”说“不”》
不论“待遇面议”,或是“虚假高薪”,无不赤裸裸地吞噬着求职者的知情权。
——《招聘,请明码标价》
一个月千把块钱工资,“赎身费”竟要交十多万,这已经成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跳槽,你要付多少“赎身费”》
“无固定期限”,听起来无比美好的“铁饭碗”,其实一砸就碎,关键是“怎么砸”。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内容简介
当你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已有3000册总价值5.7万元的《你和老板谁是弱者》,无偿捐赠到了数百家企业(单0-)的工会和上千名员工手中。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对象,这次捐赠也随之增加了一部分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让这些单位的聘用制员工也能和企业的员工一样,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作者希望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和员工读懂《劳动合同法》,以免摸不透法律、用不好法律,避免遭受更多的经济损失,就是这本书的最终目的。避免损失一赚取收益——读懂《劳动合同法》,你和老板在博弈中就能“双赢”。
作者不愿意免俗,需要在这里感谢一些人,因为作者不能忘记也不应忘记他们的支持。首先要感谢为本书提供宝贵法律意见的六位法律界专业人士——来自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刘正操、杨龙辉、王全凤、史月红、张世亮、周文进(书中有六人的维权手机号码,以便读者随时咨询)。
作者还要感谢西祠讨论版“第三只眼”的全体成员,自讨论版创建以来,他们日夜操劳。在网上,他们每天在线回答网友的咨询。在现实世界中,他们走上街头,每周为市民进行数场义务法律咨询,最终奠定了讨论版良好的群众基础。
如果你读完了这本书,你已经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劳动合同法》,那么你就完成了“第三只眼”全体成员最重要的心愿:让这个社会少一些弱者,再少一些弱者。
目录
刘正操篇:从“潜规则”中蜕变
连续“试用”两次后被辞硕士生白做半年“廉价工”
向“竞岗”说“不”
杨龙辉篇:告别“短工”的日子
“一年一签”不划算 “请神容易送神难”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王全凤篇:合同,是你的“身份证”
招聘,请明码标价
一个月内不签合同 双薪“伺候”
珍惜生命,远离“过劳死”
史月红篇:看看新添的条款,谁是新成员
事业单位“聘用制”成为“劳动关系”新成员
“二手员工”,谁来为你负责
“裁员”,不能裁掉弱者
张世亮篇:游走在职场之间,小心“高压线”
跳槽,你要付多少“赎身费”
挖墙角,请遵守游戏规则
不要被老板抓住的几个“小辫子”
周文进篇:走出迷雾,看清你的权利
远离可怕的九大“误区”
20种情形下,你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附录一:来看看别人为什么赢了官司
刘正操:月休15天讨到加班费
杨龙辉:提前辞职可获补偿金
史月红:干“计件”活也应有加班费
王全凤:被辞保洁员讨10年加班费
张世亮:讨加班费防三大“损招”
周文进:如何在法庭上与单位抗辩
附录二: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附录三: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录四: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书摘插图
杨龙辉篇:告别“短工”的日子
“一年一签”看似是单位激励员工的一种机制:不要有惰性,否则明年就不跟你续签了哦。事实上,“劳动合同短期化”还有另外一个效果:单位可以迅速地“换血”,而不必因“换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就要必须谨慎地采用“一年一签”:连续签订两次这样的合同之后,要么续签而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就给你一笔经济补偿金,才能让你走人。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同时,“请神容易送神难”的难题,毫不客气地摆在了用人单位面前。
“一年一签”不划算“请神容易送神难”
齐先生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4年,每个月1200元工资。齐先生4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但是,2007年7月他无奈地离开了单位。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4年来,公司始终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
一项调查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而很多发达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固定期限和非全日制员工合同属“非常态”,不利于企业的稳定。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单位当然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反正“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若想跟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总计需支付齐先生3.84万元的“赔偿金,’和按“双薪”标准补发的“补足工资”。
合同期满就“两不相欠”了吗?
《劳动法》:是的,单位可以要求你无条件走人。
“合同到期当然就走人了”——这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时,是一个深入人心的“常识”。所以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据该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如不续签,要支付补偿。
“请神容易送神难”——这是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期满支付经济补偿”条款的哀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若拒绝与期满的劳动者续签,就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提高了签合同的价码,而单位无法接受。
年复一年。“续签”不止吗?
《劳动法》:一次算一次。独立效力,与前后均无关系。对于“续签”的效力,该法无明文规定。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续签两次后,变成“无固定期限”。
两次签合同,都留下了这个人,就说明用人单位很需要这个人。既然如此,就应该想个办法让这个人安心,这样才对单位的稳定有利,是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