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法应用指南—国外现代食品科技系列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轻工业、手工业,食品工业,
作者: (英)古德伯恩著,刘中学等译
出 版 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17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196231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对欧盟食品法的回顾开始,介绍了欧盟制定食品法的主要机构以及立法程序,列举了影响所有食品的“水平”立法和涉及具体食品的“垂直”立法之间的区别,便于读者理解欧盟食品法的具体问题。本书第一部分介绍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内容范围从食品如何生产(卫生和污染的控制)到食品成分和包装(添加剂和食品接触性材料)。第二部分讨论的是欧盟食品法如何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他们所购食品的适当信息,分别论述了标签、营养信息、营养和健康声明,以及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的管理。本书最后部分是两个案例研究,通过对食品成分和功能食品的介绍,说明了食品立法在实际工作中对特定食品所产生的影响。
目录
1 引言
1.1欧盟食品法的发展
1.2食品法通则白皮书
1.3本书结构
1.4参考文献
2欧盟组织机构和立法程序
2.1欧盟及其组织机构
2.2欧盟委员会
2.3总司
2.4总司和欧盟食品立法
2.5科学委员会
2.6欧洲食品局
2.7欧盟理事会
2.8欧洲议会
2.9法院和审计院
2.10ECOSOC和地区委员会
2.11立法程序
2.12立法形式:指令、规则和决议
2.13水平或垂直立法
2.14出版物
2.15欧盟、国家和国际法规
2.16欧盟法律运转实例
2.17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食品安全
3 卫生
3.1 引言
3.2欧盟卫生规则的主要问题
3.3卫生规则的实施
3.4通用食品卫生指令(93/43/EEc)
3.5具体(垂直)卫生指令:适用于特殊食品
3.6案例研究
3.7发展趋势
3.8信息资料和建议
3.9参考文献
4 食品添加剂
4.1 引言
4.2主要指令
4.3包含在垂直食品指令中的要求
4.4发展趋势
4.5相关信息与建议咨询机构
4.6参考文献
附录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E编号列表
5食品污染物
5.1 引言
5.2科学咨询委员会
5.3农药残留
5.4兽药残留
5.5水产品中的汞和组胺
5.6其他化学污染物
5.7发展趋势
5.8参考文献
6食品接触材料
6.1 引言
6.2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欧盟立法
6.3特殊食品接触材料的现行欧盟立法
6.4塑料材料和制品
6.5其他种类的食品接触材料
6.6相互认可原则
6.7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律的符合性认定
6.8发展趋势
6.9更多的信息来源
6.10参考文献及注释
第二部分告知消费者
7标签
7.1重要原则
7.2欧盟立法情况
7.3欧盟立法和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
7.4对预包装食品的主要要求
7.5营养标签与营养声明
7.6食品成分指令中的特殊标签规定
7.7CAP销售法规中的特殊标签要求
7.8新兴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
7.9发展趋势
7.10参考文献
8营养信息
8.1 引言
8.2欧盟营养立法
8.3生产者的责任
8.4消费者的期望
8.5 自愿性准则
8.6发展趋势
8.7相关信息与建议咨询机构
8.8参考文献
8.9补充读物
9营养和健康声明
9.1 引言
9.2欧盟各国的营养和健康声明
9.3健康声明的证实
9.4营养标签
9.5发展趋势
9.6参考文献
10特殊营养用途食品(PARNUTS)
10.1 引言
10.2 PARNUTS产品的分类
10.3指令的第九条款
10.4营养物质列表
10.5新兴产品
10.6标签
10.7新生儿配方乳粉和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的指令
10.8新生儿配方乳粉及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向第三国的出口
10.9关于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指令
10.10为控制体重膳食设计的食品
10.11具有特殊医疗目的的食品
10.12为满足肌肉剧烈运动需要特别为运动员生产的食品
10.13食品补充剂
10.14参考文献
第三部分案例研究
11煎炸用油
11.1 引言
11.2煎炸食品工业的结构
11.3食品销售
11.4煎炸用油的使用期限
11.5环境保护
11.6发展趋势
11.7信息资源
11.8参考文献
12功能食品
12.1 引言
12.2产品描述
12.3在欧洲市场中的产品定位
12.4功能食品成分
12.5功能声明
12.6包装
12.7标签
12.8生产
12.9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1引言
1.1 欧盟食品法的发展
欧盟的食品安全立法已经经历了差不多30年的发展,体现了科学、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其结果是有时候发展不太连贯,导致法规过于复杂、措施不完整和缺乏一致性。近年来,欧盟逐步形成了清晰的食品法政策框架。
《罗马条约》(1957)没有提及食品立法的指导原则。欧盟委员会(EC)最初的提议都集中在该条约第三条款所规定的确保食品在共同市场内自由流通的职责上。这个时期的很多食品立法都是由内部市场总司(DG III)起草的。明显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实施的一系列配方指令,所涉及的食品有蜂蜜、糖、保鲜乳、咖啡萃取物、果汁、花蜜、果酱、果胶、柠檬酱、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指令着力解决了这些产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定义不同的问题,通过制定通用配方和质量要求使这些产品能够在共同市场内自由交易。同时委员会也开始了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例如,农业总司(DG VI)起草了一系列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生产的指令,详细规定了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方法。这些早期的立法中有许多都很复杂,并具有规定性,被日益认为是僵化和官僚的。
欧盟委员会逐渐认识到既需要一套清晰、完整的欧盟食品立法导则,也需要更灵活的方法步骤。1985年,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内部市场的完备化:共同体食品立法》的通讯,提出了一些食品立法的目标。这些目标是:
保护公共健康。
为消费者提供非健康方面的信息和保护,保证公平贸易(例如,通过制定适当的标签标准使消费者能够明白地选择食品)。
对食品实施充分和必要的官方管理。
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和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都对将公共健康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欧盟食品规则的目标做了清晰的陈述。在1990年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指令(理事会指令90/496/EEC)中就已经看到了这种新趋势,该指令规定了标注食品营养成分的标准要求和格式。
欧盟委员会还认识到食品立法需要少一些传统命令性规定,多一些弹性规定。作为对1992年爱丁堡首脑会议结论的响应,欧盟委员会(EC)在简化现有食品法规方面采取了一些主动,包括重新审议法规的一些条款是否必要,以及从现有法规中删除那些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例如,1994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议修改关于特殊营养目的食品(PER.NUTS)的指令89/398/EEC,以使这类特定食品的特殊指令数量由8个减少到4个。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适用于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组分的指令也得以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