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其他部门经济法,
作者: 黄河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202938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使既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有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定的、明确的和可预期的行为模式;二是在农业产业利益日趋低下的情况下,如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得现实和可能,通俗地讲,即在“种地越来越不赚钱”、农户“宁可撂荒也不转让”的情况下,如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合理的价格自愿让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人愿意受让。我们认为,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是第一个问题解决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如果没有普遍而理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发生,即使是设计得再好的行为模式,也没有可适用性,徒费立法资源。
目录
序言
内容摘要
第一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础理论
一、研究路径概说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
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四、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质分析
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相关理论
一、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相关因素分析
二、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三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流转方式的法律规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流转方式的法理界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法律规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规制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涑转法制保障研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法律制度
引言: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法律机制
一、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法律制度相关基础理论
(一)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基础理论
(二)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法律制度的释用领域和调整方式
(三)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法律关系及其保障机制
二、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具体法律制度
(一)农业税费法律制度
(二)国家投资农业生产经营法律制度
(三)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五)农业科技推广与农业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六)农地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
引言:构建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法律机制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缘起与政策基础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社会保险
(二)农村社会救
(三)农村优抚安置
(四)农村社会福利
三、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项目少
(二)保障水平低
(三)规范依据层次低
(四)国家财政投入不足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重构
(一)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二)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主导责任的表现形式
(三)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主导责任的实现路径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几个核心制度的初步构建
附录一
附录二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础理论
一、研究路径概说
“流转”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它是若干个法律行为的统称,其中的各个法律行为以及据以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基于此,我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以及在其上设定其他负担等各种法律行为的总称。流转后最典型的法律效力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标的及其权利内容发生变化。其中,权利标的变化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涵涉的土地面积的增减和农业内用途的变更;权利内容的变化则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分离的权能在不同主体间的重新分配,分配的后果一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原有权利内容受到一定限制,并因这种限制而享有特定的利益。
以上仅是针对各流转行为所作的现象上的概括,而且这种现象是变动不居的,因此,不能以这种对现象的表层意义上的概括作为法律制度重构和完善的唯一依据。我们认为要想找到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理论依据,就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进行探究。而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作更深层的了解,就需要探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因为不同性质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流转方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大不相同。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方式和相应法律后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都是既定的,即什么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流转是可依既有的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例予以确定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本身对其流转本质的确认并无根本性的决定作用,而仅仅表现为一种既定后的对应关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本质的了解,就离不开对其据以产生的权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和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因此,可以说,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内容、实现形式等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是揭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特性的最根本前提,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特性的科学揭示,则是构建和完善相关流转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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