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资料集(民主改革与四川民族地区研究丛书)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秦和平主编
出 版 社: 民族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 511000版次: 1页数: 591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0509385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集为该系列丛书之一,主要依据部分出版物,搜集并选择整理了有关民主改革的部分文件、谈话、资料及调查材料等,汇编成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资料集。
同时,本资料集亦是我主持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在相关资料的选择整理上,我们从事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分门别类,突出主题。概括各部分资料的内容,本资料集分为“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的相关文件和指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论述”、“藏族彝族地区民主改革章程及措施”、“四川省及各州领导人的论述”、“民改前后四川民族地区的概况”、“其他资料”,以及“附录”这8个部分。
二、根据各资料标题的要求,对部分资料进行适当剪裁,突出主题或重点。
三、对原部分资料中明显的错别字予以纠正,对其中一时拿不准者,采取(?);对部分资料的引文加以核对;根据需要,对个别资料或段落加以说明或注释。
四,专列附录一章,主要罗列有关的报刊书籍资料、时人回忆文章、地方志记载的重要事件及人物传记、社会调查、四川省(含原西康省)及相关各州党史资料,以及研究论著目录等,藉以方便查阅和利用。
作者简介
秦和平,男,1952年11月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为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从事西南民族史、基督宗教传播史、毒品种禁史,以及西南边疆沿革史等教学的科研工作。
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部分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节录)
周恩来: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刘少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节录)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第二部分中央的相关文件和指示
中央对《二野前委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草案)》的修正意见
附:二野前委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草案)
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节录)
中共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中央统战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总路线的意见
中央书记处对甘孜州改革问题的结论纪要(摘要)
中共中央对四川省委关于甘孜州继续进行民主改革的批示
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摘要)
第三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毛泽东:少数民族地区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
毛泽东:在审阅《人民日报》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
西藏办法的协议》草稿时加写和改写的话
毛泽东:藏族地区土改要防止过急过高要求的意见值得注意
毛泽东:中央转发中央代表团关于当前西藏动态和代表团工作情况报告的批语
毛泽东:在听取甘孜、凉山两个自治州改革和平乱问题汇报时的谈话
毛泽东:关于同意甘孜藏族自治州继续进行民主改革的批语
毛泽东:少数民族问题
毛泽东:给汪锋的信
刘少奇:中央关于注意处理藏民部落及寺院要求的电报
刘少奇:中央转发乌兰夫等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意见的电报
刘少奇: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
……
第四部分藏族、蠡族地区民主改革章程及措施
第五部分四川省及各州领导人的论述
第六部分民改前后四川民族地区的概况
第七部分其他资料
第八部分附录
录用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特点(1949年9月22日)
周恩来
第七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问题。其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的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武装权利及其宗教信仰之被尊重,均在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
人民出版社,l984年12月,第14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言
第五节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第一章总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十七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
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