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财产权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陈泰和著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4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98792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有着重要作用,从收入多的人那里取出来一部分给那些收入少的人……社会不是对私人市场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分配结果都必须接受。
〔美〕斯蒂格利茨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美国法在18、19世纪之交如何处理财产权,并对比美国方法与古罗马方法的差距,总结了美国法中财产权所具有的先进意义,提出了在商品经济和资本化社会的初期,财产的商业属性已经超越农业属性,财产的交换价值超越了使用价值,而和谐社会正是通过在市场经济中依托强有力的政府对人们财产的交换价值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福利社会,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作者简介
陈泰和,现执教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目录
第1章 财产
1.1 财产的“去”定义
1.2 经济
1.3 财产的变迁
1.4 政治
第2章 财产权的变迁
2.1 绝对权对世性的改变
2.2 古代财产权
2.3 农业财产权
2.4 否定农业财产权
第3章 财产权与社会变迁
3.1 专权到共和
3.2 孤立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
3.3 英国拒绝农业所有权
3.4 作为商业根本的平等自由
3.5 统一司法、统一市场
3.6 法治与财产权瓦解了英国的封建制度
3.7 专制与民主
第4章 解构财产权
4.1 重述财产权
4.2 必须牺牲传统财产权
4.3 传统财产权牺牲之后
4.4 财产权重述
第5章 价值论与财产权
5.1 农业法的使用价值核心
5.2 财产权的交换价值灵魂
5.3 重农主义与财产权
5.4 重商主义与财产权
第6章 罗马法的衰落
6.1 罗马法国家的落败
6.2 罗马法无能于交换价值
6.3 无能于财产权的社会化
6.4 乱了:日本人物债权之乱
6.5 日本人乱了之续
6.6 法国、德国:萨维尼之乱
6.7 民法角落的黯然
第7章 和谐与否
7.1 12世纪的琅城公社及其斗争
7.2 城市行会的不和谐
7.3 农民起义和农业财产权
7.4 圈地的灾难与救治
7.5 解读法国财产权
7.6 德国的不和谐
第8章 财产权
第9章 和谐财产权
书摘插图
第1章 财产
1.1 财产的“去”定义
英文property在英美法中被认为是最难定义的一个词汇,乃至于许多英美法学家都放弃了定义,即使定义也有点勉为其难。《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给出了自己的定义:④拥有、使用和享受一个确定东西〔thing〕〔或一块土地,或一件动产〕的权利;所有的权利〔私有财产的内涵〔institution〕通过免受政府不正当干预得到保护〕。也作权利束。②拥有、使用和享有得到实施的任何外部东西。
最广义上,财产包括所有个人的法律权利,一个人的财产就是法律上所有他的东西。然而,这种意义在如今已经被废弃,尽管在法学古籍中它是非常普通的。在第二层次〔狭义〕上,财产不包括所有的人的权利,而仅仅是区别于其人的权利的所有权。前者由不动产或财产组成,后者则由其身份或人身情况组成。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的、应归于他的土地、动产、股份和债务都是他的财产;但不是他的生命、自由或名誉。在第三层次上,是那些被采用的东西。在这里,该术语甚至不包括全部的所有者权利,而仅仅是那些既是所有权又是物中〔in rem〕的东西。财产权是物中的所有者权利,作为法律义务,人身中〔in personam〕的权利完全与之不同。根据这种用法,一份自由持有或者租赁持有的地产、专利或版权,是财产,但是债务或合同收益不是。最后,在该术语最狭义的用法上,它包含的不过是实物财产〔corporeal property〕,也就是说,在一个实质物体中的所有权利,或者物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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