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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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美)霍尔主编;林晓云等译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69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5706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是一本有关美国法律史的全面性、权威性及易读性工具书,其中400多个词条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上百位享有盛望的法律界学者对各词条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其中包括美国著名律师、法官和法律教育者个人及其职业生涯的传记,从本杰明到丹尼尔韦伯斯特等;讨论的范围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衡平法等核心概念;对有争议性的题目如堕胎、细胞复制权、平权法、媒体和言论自由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对准探、法律助理、联邦调查局等代理及机构进行定义及描述;并对重要案件加以简述,案件跨度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和德拉德司各特诉山福德案(1857)直到罗额诉(1973)以及布什诉戈尔案(2001)。
本书最大特点是超越了法学专业与法律行业的范围,通过在美国法律历史上较出名的法学人物、名案以及相当多的权威学者的论文来侧重剖析美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包括美国法律所形成的时代背景,美国社会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等,是一部内容翔实、实用性较强的参考资料用书。
作者简介
林晓云,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文科学士),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管理硕士.耶希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进修.并在纽约总察官办公室消费局诉讼处实习,历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人力资源公共政策法律顾问,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Akin,Gump,strauss Hauer&FeId LLP)高级律师,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纽约州和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并曾担任厦门大学与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为美国律师协会与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编著著作有《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和《美国法通讯》(第1—5期,法律出版社)。
目录
汉译本工作人员名单
译者序
原书前言
原书导言
凡例
辞目索引
正文
书摘插图
正文
A
Abortion and reproductive decisions堕胎与生育选择
美国的堕胎法是一个由法律、政治、宗教及社会的特殊历史所造就的产物。如今在其他国家,堕胎被普遍接受。这些国家的政府不是对此不感兴趣,就是对堕胎作出规定以保护母亲的健康和福利。而在美国,有关法律所关心的重点长久以来不在母亲而是在胎儿。堕胎问题一向是美国政治的重要话题之一,官方的介入也造成了一大堆五花八门令人困惑的联邦法和州法。
19世纪中叶之前,传统的观念认为堕胎的受害者是妇女,堕胎或企图堕胎而使孕妇受伤或致死在某些州被视为可依法惩处的罪行,这些州包括康涅狄格州、密苏里州和纽约州。定罪所需的证据是女子确实怀孕。但如果堕胎是女子所要求的或同意的,这一证据就很难取得。如果胎儿生了下来,随即因为堕胎或企图堕胎的原因而死亡,堕胎执行者便有罪责。然而根据过去的法律和宗教定义,一个胎儿在胎动期(怀孕约24周)之前是不被看做一个人的。1928年,纽约州法律提供了有关堕胎的第一部“医生法”,允许当医生和病人皆认为继续怀孕将危害她的健康时进行医疗性堕胎。
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堕胎行为和堕胎药贩卖活动的大量增加,在医生和宗教界的呼声之下,各州立法当局开始转变了有关法律的侧重点。1845年,纽约州率先改变了惩治寻求堕胎妇女的法律,并明示堕胎罪的受害者是胎儿。其他州也很快跟进。各州新的法律放弃了以胎动期为定罪的根据,而大多数州还是保留了免罚医疗性堕胎,至少是当怀孕威胁女子的生命时所实施的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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