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党政读物,
作者: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12000版次: 1页数: 26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163720包装: 平装目录
中共中央纪律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知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8]17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中发[2003]18号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中央纪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4]25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书摘插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中发[2003]18号 2003年12月31日)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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