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宠惠法学文集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王宠惠法学文集》编委会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57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732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民国时期一代法学大家王宠惠先生的作品集。该文集按照文章内容,把王宠惠先生的法学著述分为如下几类分别编排:宪法与宪政部分;民法部分;国际法部分;刑法部分,司法部分。附录内容有:外交部分;军政文教部分。每部分内容按发表先后排列。主要文章在每篇文末均加以“编者说明”,以便读者阅读参考。一些篇幅简短、性质相似的著述,一般合并介绍,或不作说明。
作者简介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官涌乡人,1905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4年,被东吴大学法学院授予博士学位。童年时代居住香港。1895年由香港考入北洋大学堂头等学堂,1900年元月(光绪二十六年正月),获得了“钦字第一号”大学毕业文凭。他在近代巾国历史上创造了若干个“第一”的头衔: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北京政府第一任司法总长;中国第一任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法官;世界上第一部《德国民法典》的英文翻译者;南京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中华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的主持制定者;中国第一批被海牙国际法院评选出的世界50位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南京国民政府“行宪”后的第一任司法院院长……诸多声名。足见王宠惠在近代中国法坛及政坛地位之高。1950年,移居台湾地区,续任“司法院院长”。1958年3月15日在台北去世,享年77岁。主要法学著述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国际法庭》、《五权宪法》、《比较民法概论》等,另有若干演讲,多收入《困学斋文存》、《王宠惠遗作》、《王宠惠先生文集》。英文著述主要有:博士论文《住所》(Domicil:A Study in Comparative Law.Yale University)。翻译作品有《德国民法典》英文译本、蒋介石《中国之命运》英文译本等。
目录
中国法学的骄傲——《东吴法学先贤文丛》总序艾永明
序:近世中国法坛“第一人”——王宠惠张仁善
导读
宪法与宪政部分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1913年3月)
宪法刍议答客难(1913年6月27日)
宪法平议(1913年)
宪法危言(1916年7月20日)
我们的政治主张(1923年)
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的区别(1930年12月1日)
民众对于国民会议应有之认识(1931年1月)
训政时期是由军政时期过渡到宪政时期的桥梁(1931年2月9日)
四权之行使及其运用(1931年)
五权宪法(1939年7月1日)
实施宪政与行使四权(1944年)
为修正出版法致林彬委员函(1945年10月3日)
为出版法修正原则上蒋委员长报告(1945年10月18日)
大赦权之运用(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之要点(1946年)
谢瀛洲博士著“中华民国宪法论”序(1947年10月)
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施(1956年)
民法学部分
住所(Domieil):一个比较法方面的研究
德国民法典(英文目次)
《德国民法典》翻译前言(1907年)
《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1907年)
比较民法概要(总则上卷)(1916年王宠惠编述)
婚姻财产制(1930年9月)
所有权之今昔观(1931年4月12日)
“法律草案汇编”序(1926年5月)
国际法部分
法学谈(1913年10月)
国际法庭(1925年6月10日)
抵沪与记者之谈片(1929年12月6日)
介绍比较法学国际会议(1930年10月)
战争罪犯之惩处(1944年7月)
刑法学部分
刑法草案(1927年4月)
刑法草案序言(1927年12月7日)
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1928年3月)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1928年3月)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1928年3月)
司法部分
为设立捕获裁判所致温宗尧电(1912年1月29日)
改良司法意见(1920年8月25日)
为大法官人选致吴稚晖函(1928年2月19日)
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一)(1929年3月3日)
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二)
改组上海法院之感想(1930年)
司法院过去工作之回顾与今后进行之计划(1930年)
改组上海临时法院交涉经过(1930年1月27日)
《中央周报》1930年《新年增刊》题辞(1930年)
撤废领判权(1930年1月9日)
二十五年中国之司法(1930年9月)
为司法人员训练办法案致司法行政部谢部长冠生函(1945年6月3日)
建议修订蒙藏现行法令致中执会函(1946年11月8日)
建议修订蒙藏现行司法法令案(1946年11月8日)
为修正边疆各盟旗地方自治方案致蒋梦麟等函(1947年8月15日)
法学之功用(1948年7月25日)
大法官会议之任务(1952年)
“司法院解释汇编”序(1954年12月)
其他主要著述
外交部分
军政文教部分
王宠惠先生年谱
编后记
书摘插图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1913年3月)
序
著者不与闻国事数月于兹矣,方以此沾沾自喜,乃二三同志,以国会召开在即,宪法急待制定,劝余从事于宪法问题。且日,民国宪法,全国国民之宪法也,非数百议员所得而私也。是故国会虽有制定之权,而国民皆有研究之责。先哲不云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焉。吾子盍不一尽国民之责哉。余深韪其言,遂不揣固陋,勉成是篇。自惟少荒于嬉,学殖零落,迩因国患羹沸,不事笔砚者,弥年载矣。第以雅契斯在,结习未忘,爰将畴昔所得,汇而录之,以备采择。自知以最短促之时日,研究最重要之问题,其失必多,惟大雅君子,有以匡正之。则兹篇之作,或亦宪法研究之藁矢欤。
中华民国二年三月,著者识。
上篇宪法要义
第一节绪 论
宪法者,不祥之物也。牺牲无数之生命,抛弃无量之财产,有鏖战数载而仅乃得之者,有屡战屡得而复失之者,有屡争屡败迄今仍未得之者。史乘所载,不罕其事。然则此寥寥数十条之宪法,其得之也,必先以杀人流血于前;其失之也,亦必继以杀人流血于后。谓之不祥,谁日不宜。虽然,宪法者,立国之大本也。譬诸广厦,必先基础巩固,方能巍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能破坏也。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所摇动。今者吾国革命既告成矣,政体既更变矣,不祥之事亦既见矣,举国之人果能同心戮力,共济时艰,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俾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无相僭忒,国以保焉,民以宁焉。他日转贫为富,转弱为强,端赖乎此,然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而为最祥之物也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