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Ⅰ—Ⅻ(一套共8本)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外国法律综合 ,
作者: (日)我妻荣著;于敏等译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共八册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492包装: 盒装内容简介
这套《民法讲义》有以下几个特色:
①除对现行法的解释外,还包括了丰富的“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
②“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涉及面广、数量大;
③研究成果与法律解释结合密切,具体说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该卷所设定的理想、指导原理,并以这些作为解释原理(诚望各位读者仔细阅读各版序言);
④作为法解释本身,一是显示出在以往学术基础上的稳健进步,二是在叙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览无余,整体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结论符合常理。
这套《民法讲义》初版是作为教科书撰写的,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顺序排列分别是,《物权法》(1932年)、《民法总则》(1933年)、《担保物权法》(1936年)、《债权总论》(1940年)。二战后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遗憾的是,这套书因缺少《侵权行为》、《亲族法》、《继承法》(尽管我妻曾经以其他形式出版过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属于这一系列)而最终没有完整地完成这一系列。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妻突然过世(1973年)。这套书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经做过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订”为名做过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对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权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作者简介
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东京都立大学法学硕士,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若干。
目录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Ⅰ
序论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民法的解释
第五章民法上的权利
本论
第一章权利的主体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自然人
第一款权利能力
第二款行为能力
第三款住所
第四款不在者
第五款失踪宣告
第三节法人
第一款序说
第二款法人的种类
第三款法人的设立
第四款法人的登记
第五款法人的能力
第六款法人的机关
第七款法人的住所
第八款章程、捐赠行为的变更
第九款法人的消灭
第十款法人的监督
第十一款外国法人
第二章物
第一节权利的客体与物
第二节动产、不动产
第三节主物、从物
第四节原物、果实
第三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本质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目的
第一款序说
第二款 目的的确定(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三款 目的的可能
第四款 目的的适法
第五款 目的的社会性妥当
第五节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第一款序说
……
第四章期间
第五章时效
补注
条文索引
事项索引
译后记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Ⅱ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Ⅲ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1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2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3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4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Ⅳ
书摘插图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Ⅰ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
第一民法的存在形式
民法是私法关系的一般法,已如前述,这种民法的存在形式称为民法的法源。日本民法的法源由以下四类构成:(A)收人民法典中的,一般称为民法的成文法,即前述形式意义上的民法;(B)这种民法以外的成文的特别民法;(c)习惯民法;(D)判例民法。前二者是以文字出现的成文法,后二者是无文的法,即不成文法。关于它们分别作为法源的价值基础或其他根据是什么的问题,鉴于其最终是与“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相关的法哲学上的中心问题,因而不适于在民法总则的序论中探讨。这里,只想对上述四个法源,在民法入门时大致应当具备的认识作一下说明。
还有,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日本民法采取的是成文法主义。民法的法源,如上所述,虽然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的,但毫无疑问,其最重要的部分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当然,民法未必一定要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并被收入法典中。现在的英国及美国的许多州就没有民法典,其民法专门以判例法为框架而构成。它们可被称为不成文法主义的国家。与此相反,在欧洲大陆,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由于国家中央权力的强大与自然法论的隆盛,民法典的编纂迎来了盛大的勃兴,大民法典被不断编纂出来。并且,在这些产物中,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法民”),今天仍然有效,1896年编纂的德国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德民”)及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瑞民”),都是今天具有代表性的大民法典。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些民法典在法思想史上的地位,那么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思想的结晶,德国民法典作为对19世纪的总结,则显示了个人主义思想的烂熟。随后的日本民法典,虽然也与以上民法典具有相同的思想,但更接近于后者。与此相对,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日本、德国这三个民法典相比,则在个人主义思想中显示出了社会本位思想已出现萌芽的情况。本书将根据需要引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
最后,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相比较,成文法主义具有法律内容明确、一国内的法律统一完善的长处,同时也具有法律内容僵化、稍稍落后于社会现实变迁的短处。不成文法主义则具有恰恰与之相反的长处和短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