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27000版次: 1页数: 162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683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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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定监督法,代表法,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内容简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订,共十一章、五十三个条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
关于选举方式。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新选举法,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故根
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为便于实施选举法的规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直接选举问题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选举方式
第三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条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
第六条妇女、归侨代表名额和华侨选举
第七条选举主持机构
第八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名额
第十条具体名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名额固定与变动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城乡比例
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城乡比例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城乡比例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及总名额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城乡比例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九条聚居地方内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散居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的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选举同时使用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的参照办理
第五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选区划分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六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公布、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选民资格的异议和处理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
第三十一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第三十三条介绍代表候选人
第八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直接选举的投票程序
第三十五条间接选举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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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配套法规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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