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98000版次: 1页数: 132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702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和退回占用土地
……
配套法规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注解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共分五个层次。(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规划体系,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说这属于我国城乡规划的基础和核心,是指导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纲领。如果上述主管部门未组织编制,将会阻碍我国城乡总体布局,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必将难以落实。(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个层次必须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作指导,属于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第一步,影响着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划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控制和合理利用。如果这个层次出现偏差,不组织编制,将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形同虚设。(3)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法的规定,这项义务由城市人民政府来履行。这里的城市,既包括直辖市的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还包括其他城市。这里的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陆续确定的一些副省级城市,如大连、宁波、汕头等城市。(4)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5)乡村规划。即各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所组织的关于本乡、本村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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