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与实务(2版)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徐国忠编著
出 版 社: 同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2页数: 28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083198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国律师制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本书较详细地介绍了我国律师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业务以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以大量案例加以说明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指导性。
目录
上编律师制度
第一章 中国律师制度概述
导读
第一节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第二节新中国的律师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
导读
第一节英国的律师制度
第二节德国的律师制度
第三节法国的律师制度
第四节美国的律师制度
第五节 日本的律师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律师和律师执业
导读
第一节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三节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
导读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第四节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导读
第一节律师执业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种类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导读
第一节律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第二节律师执业承担的义务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律师执业素质
导读
第一节律师的外在素质
第二节律师的业务素质
第三节律师的文化素质
第四节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五节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六节律师的执业纪律素质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律师收费制度
导读
第一节律师收费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第三节我国律师实务中的收费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法律援援助制度
第十章 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
下编 律师实务
第十二章 律师与刑事辩护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
第十六章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七章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八章 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程度
第十九章 律师非诉讼代理
附录1
附录2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上编律师制度
第一章 中国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中国古代律师制度的萌芽
律师,按其本意,律是指法令、法规或规则,或者统称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一般认为,律师就是熟知法律、解说法律,还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就此意义上说,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帮助当事人写诉状、代理当事人打官司的人。过去,这些人被称为“刀笔先生”或“讼师”等。因此,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雏形(参见《中外律师制度》,阎志明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据《周礼》中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记载,被代理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成员。公元前632年冬,卫国大夫元恒告卫侯杀人而发生诉讼,周襄王派王子虎审理此案。原告元恒和被告卫侯都到庭,法庭审理就要开始,审判官王子虎认为“国君和臣下不能对理争讼,应由别人代理”。于是,卫侯委派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土荣“为大士”等代理自己出庭诉讼。由于宁武子、针庄子和士荣未能辩败元恒,故败诉。因有晋文公在法庭上建言,卫侯是天子之臣,不可擅自用刑,可以先处罚卫侯的臣子。结果判决为“杀士荣;刖庄子;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参见《左传纪事本末(三)》)。此案中,士荣等除了在诉讼结果上承担了责任外,其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都与今天的代理人、辩护人十分相似。
春秋末期郑国的“大夫”邓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大讼师。他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善于辩论,他能“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吕氏春秋•离渭》)。邓析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新兴的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擅长辩论,实际上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为私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讼师。由于邓析的改革思想缺乏政治条件和经济基础,其倡导的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行为,损害了统治阶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和利益,因此其思想受到禁锢,本人也于公元前501年被郑国大夫公孙侨杀害。但是,邓析的思想和实践开创了中国古代讼师之先河,为后朝各代讼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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