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全三册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269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47353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收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1个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497个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的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目录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上)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喜糖包装盒(红色沸点喜糖)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73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001玩具电动四驱车(34)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330号)
002干式剃须刀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137号)
003酒瓶包装盒(古沈家酒)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390号)
004食品包装盒(A)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456号)
005包装袋(洗衣粉)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486号)
006织字料(1)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522号)
007电磁炉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551号)
008包装袋(通天岩酸枣糕)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590号)
009瓶帖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599号)
010包装袋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15号)
011手持灯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21号)
012平板刷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3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37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445号
013电子冷热保温箱(CW—312A)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67号)
014型材(16—468封边A)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68号)
015计算器(WT2008型)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83号)
016标贴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685号)
017钟(GBl l8)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26号)
018酱汁瓶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6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397号
019型材(15—468A柱)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76号)
020型材(18—468顶封边)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77号)
021锅壳(海棠花)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78号)
022笔座(6)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82号)
023标贴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85号)
024贴花纸(莱茵河)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8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44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37号
025梳妆台(M12107)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87号)
026单人沙发(M22120)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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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中)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下)
书摘插图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上)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喜糖包装盒(红色沸点喜糖)案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号为03332110.8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是“喜糖包装盒(红色沸点喜糖)”,申请日是2003年6月27日,申请人是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于2004年1月16日对上述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其具体理由为:本申请六面视图照片中清楚表达了包装盒和捆扎带两种产品,其中包装盒属于09—03类,捆扎带属于09—06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多个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的条件之一为其应属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本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故只能保留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他产品外观设计若要求保护,可以进行分案申请。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两次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存在上述实质性缺陷,申请人虽先后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但其陈述理由不成立,未能解决本申请的实质性缺陷。因此,本申请包含了多项外观设计产品,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4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视图所示为一件包装盒产品,不存在上述驳回决定所认为的单独的包装盒和捆扎带,图中所示盒体由捆扎带固定,捆扎带是本外观设计中不可分的一个元素,对于本外观设计来说,无论是盒体还是捆扎带都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合案申请的情况,也就不存在可以分案的外观设计,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上述驳回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