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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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电子商务法 ,
作者: 王迁等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30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566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是中国政府与欧盟之间的合作项目,旨在根据中国信息化工作的政策和实施战略,加强中欧交流与合作,通过信息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内容简介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地方示范项目,选择了烟台、邯郸、包头、阳泉、成都、西安等6个城市;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已经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展了信息化有关培训;高层对话与项目能力建设。
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具体包括:电子签名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牵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牵头;中欧信息化法律法规框架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专家委秘书处牵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牵头;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政策法规组牵头;在线仲裁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牵头;电信法比较研究,由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牵头;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由商务部信息化司牵头;在线版权法比较研究,由国家版权局牵头。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牵头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牵头。
本系列图书主要是项目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成果。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硕士。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保护
一、中国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处罚与救济
二、欧洲
(一)提供作品的权利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限制
一、中国
(一)个人使用例外
(二)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
(三)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四)其他免责事项
二、欧洲
(一)临时复制
(二)新闻报道
(三)私人复制
第三章 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
一、中国
二、欧洲
(一)《指令》提供的保护
1.“有效技术措施”的定义
2.防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3.禁止提供规避工具和设备
4.制裁与救济
(二)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的冲突
1.义务的适用范围
2.权利人自愿采取的措施
3.成员国的适当措施
4.条文包括的权利限制
5.私人复制例外
……
第四章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五章权利的执行
结论和建议
参考书目
附录:国外立法:《千禧年版权法》中的《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
附录:国外立法: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索尼公司诉保尔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诉陈乃明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米高梅公司等诉Grokster等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A&M唱片公司诉Nspster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保护
二、欧洲
(一)提供作品的权利
根据WCT第8条和WPPT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新创立的“提供权”实质上包含了网络上所有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有关作者享有传播权的第3条第1款的第二部分阐明“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阐明该权利包含“按需点播”的互动性服务。根据条约的规定,即使毫无关联的不同用户(公众成员)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通过开放或者私人的网络获得作品,向公众传播仍然适用。如第二章中有关各成员国立法情况报告所述,这一权利已经被写入多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其典型的存在方式是作为一个宽泛的“播放权”或者“向公众传播权”一部分。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尽管欧洲的法院在此之前做出的相关判例数量仍然较少,但是因为成文法创设了“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权利,作者和邻接权人又获得了一件保护自身利益的利器(在复制之后),从而可以成功地阻止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非法的文件共享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一定数量的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被控侵权人而遭到拒绝,或者要求服务商终止侵权用户的账户而不被受理,服务商也将承担侵权责任。“提供权“在一系列的“流媒体”案例中有所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