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生产常用标准及指导性文件汇编 第四分册 安全技术与用电管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电工技术,输配电工程、电力网及电力系统,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346000版次: 1页数: 215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5083192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满足配电生产人员日常工作中使用、执行标准的需要,指导配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实际工作应用,方便查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和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编辑了《配电生产常用标准及指导性文件汇编》。本套书共5个分册,分别是规划设计与施工验收、设备与器材、运行检修与试验、安全技术与用电管理、配电网自动化。
本书是《第四分册安全技术与用电管理》。主要包含了安全生产、电能质量与线损、可靠性管理、用电等专业相关的内容的常用标准和文件,共13个。
本书可供从事配电生产运行、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使用,也可供与配电生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目录
前言
1 安全生产
国务院令(98)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99)第8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监会4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2 电能质量与线损
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DL/T 1053-2007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原标准号为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略)
国家电网生[2004]12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国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3 可靠性管理
DL/T 836-2003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4 用电
国务院令(96)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96)第7号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国务院令(96)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
书摘插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问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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