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1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39000版次: 1页数: 176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730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 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第十条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 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第十四条 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效力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第十六条 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第十八条 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十条 出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 件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第二十六条 出票的效力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
第二十八条 粘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
第三十二条 后手及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附条 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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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书摘插图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注解
在汇票法律制度中,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此外,汇票在流通过程中还可以有其他的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承兑人等。
汇票的种类可以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又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在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并且只有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为个人时才能够使用。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够用于转账方式付款。商业汇票是指银行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发的汇票。根据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我国对于商业汇票使用比较严格,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够使用商业汇票,个人是不能够使用商业汇票的。
第二十条【出票的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注解
本条规定了出票的定义,其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章的行为;交付票据是指基于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将票据转移为他人占有的事实。如果在票据签发完毕,交付之前非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转移了票据的占有,此时并不认为出票行为已经完成。
第二十一条【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注解
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出票人和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应该有资金关系,一方面付款人应该存有出票人足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付款人可以对该资金凭借票据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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