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环境科学,三废处理与综合利用,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 40000版次: 1页数: 5印刷时间: 2008/10/01开本: 大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38020922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测量方法
6测量结果评价
7标准的监督实施
书摘插图
5测量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测量条件
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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