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指南(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张仲芳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 159000版次: 1页数: 203印刷时间: 2008/10/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035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工作指导用书《刑事司法指南(2008年第3集总第35集)》。针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提起公诉和自侦自查,在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务方面全面研究、反映司法改革、司法建设、司法发展的动态与成果,追击并剖析刑事司法领域的最新问题。全书内容包括【刑法适用】、【司法实务】、【司法前沿】、【疑案剖析】等栏目,收录了相关的文章及论文。这些文章及论文以全新的视角及独到的观点论述了上述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及独立性,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必备的参考工具书。
目录
【刑法适用】
共犯论的特殊问题研究
【司法实务】
刑事抗诉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律师法》修订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死刑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探讨
单位被告参与刑事诉讼方式研究——兼论单位被告缺席审判的诉讼价值
【司法前沿】
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探索和研究
【证据认定】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审查和处理
【法律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剖析】
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行为之定性——王一兵案的法理分析
书摘插图
【刑法适用】
共犯论的特殊问题研究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案件侦破难度都远远大于单独犯罪,所以,《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进行了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按照作用分类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了规定,对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进行量刑有指导意义。在理论上,对于共犯成立条件,以及主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责任等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共犯与中止的关系、共犯与身份、共犯与不作为、共犯与认识错误等问题的讨论,还有待加强。
一、共犯的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规定,并不仅仅是为单独犯所规定的,对于共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仍然可以适用中止的规定。但在共犯的场合,要适用中止犯的规定,需要满足某些特殊条件。
(一)预备阶段的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个别共谋共同正犯在着手之间基于自己的意思放弃犯罪的,可能成立中止犯。
在共谋共同正犯着手实行前要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2)中止意思被对方所接受。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为实行者作出他人可以脱离共谋共同正犯关系的承诺,意味着脱离者和实行者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心理和物理的)因果关系已经切断,实行者已经明确认识到自己是在“单打独斗”,实行者已然成为单独正犯。当然,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并未向对方明确表示,中止意思未被对方所接受的,并不能成立中止。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着手实施前,乙因害怕而脱离共犯关系,甲独自去将丙打成重伤。在本案中,如果乙未将中止的意思告诉对方,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只是在前往犯罪现场的途中偷偷逃离的,在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时,乙也需要对重伤结果负责,即中止脱离未被对方接受的,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既遂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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