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典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86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21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综合篇、资质篇、医疗篇、卫生篇、药品篇和食品篇。涵盖了与卫生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和部委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05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6日。 本书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公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合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第二篇 资质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一)医疗机构
(二)医务人员
四、司法解释
第三篇 医疗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一)处方和病历管理
(二)血液管理
(三)医疗器械和废物管理
(四)医疗保健
(五)计划生育
(六)疾病防治
(七)职业病防治
(八)医疗事故处理
四、司法解释
第四篇 卫生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第五篇 药 品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五、司法解释
第六篇 食品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书摘插图
第一篇 综合
一、法 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依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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