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指导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作者: 郜风涛,张越著
出 版 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45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100727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殊不知,行政机关的威信不是神秘天赋的,而是其在现实生活中克尽厥职、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自然印象。
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不难发现,行政机关之所以怕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及运作程序不了解,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其相对人是一样的。例如,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询问其不出庭应诉的原因时回答说,在法庭上不知道怎么说。这一回答看似敷衍,却生动地说明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欠缺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所带来的直接的负面效果。
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报复,或者借合法形式故意刁难,以使行政相对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敢和行政机关“作对”了。其结果必然是极大地扼杀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人为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实施制造障碍,阻塞了这一先进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的通道。
目录
第一章行政争议的诉讼解决
第二章原告的起诉与法院的审查
第三章应诉起始阶段的要求与对策
第四章对被告的核查与应对
第五章对受案范围的核查与应对
第六章对管辖的核查与应对
第七章对诉讼期限的核查与应对
第八章对原告资格的核查与应对
第九章行政诉讼活动的参加人
第十章怎样与行政诉讼第三人交涉
第十一章怎样应对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被告如何履行行举证义务
第十三章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被告在一审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章如何排除对行政诉讼的妨害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
第十七章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十八章二审及再审阶段的应诉工作
第十九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与应对
第二十章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应诉
第二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的应诉
第二十二章处理好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的送达及费用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行政争议的诉讼解决
第一节行政争议的现实性
一、行政争议的概念
行政争议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代价。解决行政争议需要有法律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公认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法律方法,二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以解决行政争议、救济公民权利为直接目的。
行政争议又称行政纠纷。从行政管理主体的角度理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本质上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意见分歧,是行政权的行使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冲突和纷争。行政争议经有权管辖的机关受理后即为行政案件。
从行政管理客体的角度理解,所有的行政争议都不仅仅是行政争议。当前最突出的行政争议,如征地、拆迁、包括企业改制、复转军人安置、行政垄断等,根本上是经济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少争议正是由于少数通过正常途径掌握行政权力的腐败分子,将其本人、亲属及其利益集团的私利及这些私利与其他公民或者组织所代表公共利益或者合法的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从而转化为行政争议的。
二、行政争议的客观必然性
1.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余孽
建国几十年来实行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高度集权化体制,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不受重视。由于民主制不健全,为全体国民负责的法律责任机制在设计及实施上都存在问题。行政争议的解决者没有为普通百姓解决纠纷的外在压力,也不会因为未依法解决纠纷承担外部责任。在民主制不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所有的行政官员包括追逐行政级别的法官,不对选民负责,只对拥有任命权及任命否决权的上级、同级负责或者妥协,致使解决纠纷的动力不足、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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