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7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850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一直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法制建设。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消防法,总结了1998年消防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根据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
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消防设计、施工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要做好消防工作,就需要在工程建设方面抓好重点环节,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凡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一方面要防止建设工程本身在结构、材料等方面存在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另一方面要依照标准设置和配备必要的建筑消防设施、设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镇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火灾的危险、复杂性大大增加,要有效减少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必须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的作用,而不能仅靠消防队伍事后的扑救力量。1998年消防法在第十条中就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这次修订消防法,用专门的条文对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本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条规定所涉及的行为主体有四个,即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建设工程的所有者,也称为建设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筑设计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的单位。本条共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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