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党政读物,
作者: 林广成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6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16390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提醒如洗脸,使你清除污垢,干干净净,提醒若警钟,劝你规范从政,本分生活。提醒即照镜,让你知足知不足。提醒像老师,教你有为有不为。越是进步之时,越在风光之处,越有必要提醒。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从政治、组织、经济、公务、生活、社交等六个方面对党员干部不能做的事情进行提醒,分类科学合理,界定明晰精确,条文准确全面,阐释深刻精到。本书创意独特,尤其是书中别具一格的“特别提醒”,紧紧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实际,好似警示牌,将党员领导干部的禁区雷池,标清标细;又如风向标,把为民务实清廉的标准风范,彰显弘扬,起到了画龙点晴的警醒作用。
本书语言浅显易懂,提醒全面到位,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可读性,是广大党员干部必备的案头书,工作之余常翻常看,能敦促自己自重、自醒、自警、自励。
目录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七大对领导干部从政的重要要求
领导干部要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
要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党员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的义务
领导干部要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政治方面的提醒
1.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不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
3.不准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4.禁止组织或参加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活动
5.禁止组织和参加会道门或或邪教组织
6.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7.严禁组织和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者分裂党的活动
8.禁止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非法情报活动
9.严禁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10.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11.不准策划组织参加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
12.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3.不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4.不准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5.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16.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17.禁止偷越国(边)境
组织方面的提醒
18.不准违规发展党员
19.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20.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
21.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22.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3.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24.不准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
25.不准在人事招录考试晋级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26.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规定
27.不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28.不准国企领导人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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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方面的提醒
公务方面的提醒
生活方面的提醒
社交方面的提醒
书摘插图
1.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小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口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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