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债权/合同法,
作者: 张民安,李婉丽 主编
出 版 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3页数: 27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603184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第二版于2005年1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而受到读者欢迎。
本书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了的情况,对第二版内容作了修订。
本书从债法的理论、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民事法律责任、债的变动等五个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阐析。
本书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l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民商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等法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2007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21世纪民商法文丛》和《侵权法报告》。
目录
第三版总序
第三版序
第一编 债法导论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一节 债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债务
第四节 债法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债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第四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五节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七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八节 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
第九节 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
第二编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不当得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因不当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
第三编 债的效力
第七章 债的效力基本理论
第八章 债的一般担保
第九章 债的特别担保
第四编 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第十二章 返还责任
第五编 债的变动
第十三章 债的转移
第十四章 债的消灭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依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间的效力,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所谓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那些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主债是针对从债而言的,因此需要有两个债并存,而且两个债之间具有关连性。能够引起两个债并存的情形,或因为法律的规定,或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担保其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为从债;储户在银行以存本取息方式储蓄的,储蓄本金的债为主债,支取利息的债为从债。
主债与主给付义务存在着区别,不能混淆。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在某种债的关系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债的性质。主给付义务对应着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目的不是决定债务的基本性质,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①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和支付价金为债务人承担的主给付义务,而交付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保修单)则为债务人承担的从给付义务。任何债都存在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虽然也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债,因此,主给付义务与主债是不同的。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其在性质上仍然为独立的债,故从债不同于从给付义务,而且从债也有别于债务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债务,是指当事人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债务,诸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