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一卷)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黄明儒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2802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一卷)所刊用的文章大体可分为刑法基础理论、理论前沿、外国刑法学、刑事政策与犯罪学、问题争鸣、司法实务与个罪研究、学术评论几种类型。书中具体收录了:《网络空间的刑法适用》、《和谐社会的犯罪理念》、《也论罪过形式的确定》等文章。
作者简介
黄明儒,男,湖北监利人,1967年12月生,1990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现改名为信息管理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并分配至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715研究所工作;1996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7月进入中南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编委等职。个人专著有《伪造、变造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伪造、变造犯罪定罪与量刑案例评析》、《新编毒品预防教育》等,主编和参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等多部专著、教科书;另外,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录
论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
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论两性人的刑法保护
网络空间的刑法适用
经济学视野中的选择犯
街道犯罪、团体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偶然性
日本近现代刑法发展简述
和谐社会的犯罪理念
试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目标与实现
渎职犯罪之危害分析
进城农民谋财型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
也论罪过形式的确定
论行政犯罪的故意
论罪过理论中应有情感的一席之地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
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行为与对象
论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论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徇私的定位及其罪数认定
解读Jakobs的规范论
主编手记
书摘插图
论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
一行为时法的涵义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对犯罪时间的认定。正如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所说:“犯罪时问是刑法时问效力问题的核心,只有确定了犯罪时间,才可能决定行为时生效的是哪一个法律;决定了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后,才可能决定应该适用从旧或是从轻原则。”
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而应适用行为时法,但如何理解“行为时”则不无问题。犯罪以其行为方式有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两种形式。对于“不作为犯”的“行为时法”如何确定,目前还缺乏深入讨论。所谓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其中,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因而以履行积极作为义务的截止时间来认定“不作为犯”的“行为时法”较为妥当。
对于“作为犯”而言,如何理解“行为时法”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在行为存在继续或连续状态的情形下,如何理解其行为时就存在一些论争。即所谓“跨法犯”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跨法犯”,是指发生于新刑法生效前但继续或连续至新刑法生效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危害行为。就法律的适用而言,主要涉及到继续犯、连续犯和其他同种数罪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继续犯、连续犯和其他同种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以行为实施终了之时的法律为依据进行追诉;但如果修订刑法比原刑法规定得严格或者处罚重,则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但由于这一司法解释以犯罪的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结束作为犯罪时间,完全适用新法,导、致客观上承认了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因而对这几种犯罪形态的具体适用,仍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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