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二版)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政治理论,
作者: (奥)诺瓦克著,孙世彥,毕小青译
出 版 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143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8030788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生效以来已经有超过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对于国际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现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和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一书的作者是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他是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维也纳大学路德维希•波茨曼人权研究所所长、宪法学教授,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威尼斯人权与民主化欧洲硕士项目主任,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成员;还曾任乌特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法研究所教授、波黑人权法庭副庭长及法官、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小组成员、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员问题专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作者最新修订的版本,根据历史背景、学术理论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实践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内容逐条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评注,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最具权威性的关于该公约的学术著作之一。
目录
第一版前言
第一版中文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第二版中文版前言
有关引注方法的说明
导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一条人民的自决权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国内实施和禁止歧视
第三条性别平等
第四条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减
第五条禁止滥用和但书
第三部分:主体权利
第六条生命权
第七条禁止酷刑
第八条禁止奴隶制度
第九条人身自由与安全
第十条被拘禁者获得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禁止因债务原因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迁徙自由
第十三条保护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
第十四条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保障
第十五条对溯及既往的刑法的禁止
第十六条法律人格的承认
第十七条隐私权
第十八条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十九条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
第二十条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
第二十一条集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结社和工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婚姻与家庭
第二十四条儿童权利
第二十五条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平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对少数人的保护
第四部分:国际实施条款
第二十八条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提名权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的均衡组成
第三十二条任期
第三十三条空缺
第三十四条填补空缺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委员的薪俸
第三十六条秘书服务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委员会委员的郑重声明
第三十九条职员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缔约国报告
第四十一条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审议
第四十二条专设和解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与其他国际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年度报告
第五部分:解释原则
第四十六条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使用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优先权利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四十八条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四十九条生效
第五十条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公约》的修正
第五十二条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作准文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第一任择议定书》序言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个人来文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提交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四条有关来文实体问题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委员会有关实体问题的决定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年度报告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七条与殖民地人民的请愿权的关系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生效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条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任择议定书的修正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退约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三条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四条作准文本
附录
一、文本
(一)《公约》
(二)《第一任择议定书》
(三)《第二任择议定书》
(四)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保留、声明、通知和反对
(五)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二、委员会的决定
(一)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约》第40条下的职责的声明
(二)根据《公约》第40条第4款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按年代排列的一览表
2.第1/13号至第31/80号一般性意见文本
(三)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
(四)有关《公约》第40条下的缔约国报告的时间间隔的决定
(五)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
(六)意见后继行动特别报告员
三、有关签署或批准的声明
(一)已签署但未批准《公约》的国家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关(西)柏林的声明以及对该声明的反应
四、列表
(一)批准情况列表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三)根据娣一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
(四)委员会委员
(五)有关《公约》的联合国文件
五、来文范例
六、秘书处对个人来文的回复样本
七、缩略语表
八、选择书目
九、主题索引
十、案例索引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一条人民的自决权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一、自决权的历史和意义
在人权两公约中,第1条的内容完全相同。该条是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创新。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的概念早在19世纪就对欧洲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方面的例证包括意大利复兴运动(Risorgimento)、奥匈帝国中的分裂运动、爱奥尼亚群岛(Ionian Islands)与希腊的合并以及1866年《布拉格和约》为石勒苏益格(Schleswig)北部地区的丹麦人所规定的自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