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2007年度报告
分類: 图书,经济,区域经济 ,
作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71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50818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2007年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第五年,也是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向纵深推进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领导小组正确领导下,国家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紧紧围绕东北振兴和装备制造业振兴两条主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精心谋划,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迈出坚实步伐,改革开放取得新的进展。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2007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的情况,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社会各界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全社会和国内外投资者更加充分准确地了解振兴方针政策和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到振兴工作中来;有利于向全国人民汇报实施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的积极可喜成就,鼓舞和振奋东北人民士气,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伟大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目录
综合规划篇
第一部分综合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进展情况的报告
2007年7月31日 国振办综〔2007〕1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工作总结的报告
2008年4月4日 发改厅〔2008〕892号
老工业基地正在焕发新的青春
——发表于《求是》杂志2007年第17期
第二部分规划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2007年8月2日 国函〔2007〕7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7年8月12日 发改规划〔2007〕2005号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国宝同志在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2007年10月15日 国振办政〔2007〕21号
政策篇
第一部分资源型城市转型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12月18日国发〔2007〕3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张国宝在《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1月18日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宋晓梧在推动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发展旅游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8月24日
第二部分振兴装备制造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4日 财关税〔2007〕11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8月22日 财关税〔2007〕6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关税〔2007〕9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关税〔2007〕10l号
我国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和世界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
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与自主创新
第三部分农林水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0月8日 环发〔2007〕156号
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8日 财农〔2007〕327号
第四部分调整改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6月28日 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30日 第19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7日 国资分配〔2007〕891号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宋晓梧在促进东北地区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4月19日
第五部分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7〕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第六部分其他
地方篇
第一部分辽宁省
第二部分吉林省
第三部分黑龙江省
第四部分内蒙古自治区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