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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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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李永新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30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04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培训学员百万人次,李永新考生称为中国公考培训第一讲师。

精准把握命题趋势,浓度点拨解题技巧,涵盖全部考试题型,详解重、难、疑点。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内容简介

自2007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常识判断”部分,改为主要侧重考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25道题全部是法律题。

为了让更多的考生真正找到应对公务员考试的正确方法与策略,避免由于辅导书的选择而误入歧途,作者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编写成书,希望帮助更多的考生找到正确的备考与复习方法。

本书是作者在五十余次参加中央、地方公务员考试之后,在反复总结考试经验、深入研究考试题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本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的深度辅导教材。

本书与市面上在售的所有辅导书有本质不同,作者对公务员考试的每种题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归纳,并找到了公务员考试每种题型应对的理论根源,并对每种题型的应对理论进行深入、全面的解析,使考生真正达到“题型任你变,方法我自有”的境界。

本书从理论到内容成为真正能够达到国家公务员考试难度的教材。

本书虽长期打造、精心准备,但不免有疏漏的地方,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作者简介

李永新,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和极其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自成体系、独具特色、效果显著的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和全系列教材。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极受考生欢迎。

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体系、作用

第二章法的形式

第三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及立法程序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违法、法的责任与法的制裁

第四节 法的监督体系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二编宪法

第一章宪法概论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家性质

第三节 国家形式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选举制度

第四章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国家主席

第六章国务院

第七章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人民政协

第十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三章地方司法机关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三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导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论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强制

第四节行政许可

第五节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裁决

第六节行政复议

第四章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六章国家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行政赔偿

第三节 司法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方式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四编公务员法

第一章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公务员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节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节公务员的培训

第四节 公务员的交流

第五节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第四章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第二节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第三节公务员的奖励

第四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第五章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义务

第二节公务员的回避

第三节公务员的辞退

第四节公务员惩戒

第五节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权利

第二节公务员的辞职

第三节公务员的退休

第四节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五编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四章未完成罪

第一节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

第三节犯罪中止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第六章单位犯罪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第二节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第八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九章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制度

第三节 自首制度

第四节 立功制度

第五节数罪并罚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缓刑制度

第二节减刑制度

第三节假释制度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赦免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节 侵犯财产罪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贪污贿赂罪

第七节 渎职罪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六编民法

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行为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代理制度

第六节 时效制度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 买卖合同

第三章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所有权

第四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六节共有

第七节善意取得

第八节 用益物权

第九节担保物权

第四章婚姻法

第五章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专利法

第二节商标法

第三节著作权法

第七章侵权行为法

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七编诉讼法与仲裁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仲裁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八编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总论

第二节 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票据法

第六章保险法

第七章证券法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第九编经济法

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劳动法

第五章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税收征管法

第六章对外贸易法

典型真题例解

精选真题练习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体系、作用

一、法的概念

我们给“法”下一个定义时,根据当前中国法理学界处于通说地位的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1.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第二章法的形式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1.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法律的性质上看,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全局的、长远的、普遍的和根本的规范意义。另一方面,从调整的内容上看,基本法律所涉及的事项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国家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内市场统一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基本和重大的事项。

基本法律的范围,包括刑事的基本法律、民事的基本法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谓其他的基本法律,是指除刑事的、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以外其他方面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并不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制定基本法律,非基本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制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及涉及全国人大权限和工作程序的非基本法律外,凡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立法。

(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的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第三,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2010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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