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张永和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25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2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通过对基本知识点的重点阐述,保证学生掌握基础理论;通过对学习前沿问题的介绍,拓展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通过对基本技能训练的指导,提讥学生处理法律事务和应对司法考试能力;通过课后作业的问题设计,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深入研究。
目录
导论 现代立法与现代立法学
第一章 现代立法的思想基础
第一节 现代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
第二章 立法主体与立法权
第一节 立法主体
第二节 立法权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准备的主要内涵
第二节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和法案起草
第三节 我国立法准备阶段的现状及完善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 提出法案
第三节 审议法案
第四节 表决和通过法案
第五节 公布法律
第五章 立法完善
第一节 立法完善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第六章 立法语言
第一节 立法技术与立法语言
第二节 立法语言的语体
第三节 立法语言的文体
第七章 立法监督
第一节 立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立法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
立法学论著要览(1998-2008)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现代立法的思想基础
第一节 现代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的民主基础
(一)民主立法即人之自我立法
众所周知,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发展总是伴随着对中世纪神权思想的斗争。在中世纪,整个西方思想都处于基督教影响之下,所有学问都是神学的婢女。神的光环太耀眼以至于完全遮住了人的光芒,与人相关的世俗生活即使没有被舍弃,也被视为鄙俗而不受重视。
文艺复兴以来,经过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人之理性作为人本身的一种能力被确定下来。这意味着,人可借助这种能力认识一切,大至宇宙,小至昆虫。最终,人也将认识对象指向自身,并在新的理性观之上展开对自身的观察,得到了一些有关人性的全新认识。为调和新理性观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们还提出以自然神论为基本内容的宗教神学思想。自然神论强调,信仰的对立面不是知识而是迷信。因此要巩固信仰必须破除迷信,而破除迷信的最佳手段和工具即是理性。不但如此,信仰要获得确定性,其准则必须符合理性的伦理准则。可以说,正是理性的这种地位使得一切通过理性追求知识的行为都应被宽容。换句话说,作为理性伦理最为明显的准则——宽容——也必须作为宗教信仰的准则。正是这种自然神论的信条给启蒙思想家提供了进行自由探索的“正当”理由,也正因为此,启蒙思想家一般都被称为自由思想家。虽然,无可否认,自然神论是出于“对真理的真诚追求和它的道德严肃性”,但是因为它的最终立足点还是人自身的理性,直白地说即是它以人的标准来衡量神的律令。换言之,人的生活只能来自于根据人的认识而做出的自我指引,而对于人来说,最重大的事情莫过于通过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制定何种法律,如何制定法律这全都靠人对自己的认识。
自然状态即是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们为了认识人性而创设的一个模式,经过对人本身的深刻观察,思想家们得出了诸多有关人的根本属性。而思想家们之所以要如此殚精竭虑地去探讨人的本性,其根本目的就是为接下来的立法准备条件。有了对人性的认识,人类在立法的时候就知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才适合于人类,才能创设一个适合于人的公民社会。换言之,人的生活方式只能靠自己立法来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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