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全国高校应用人才培养财经管理类规划教材—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

分類: 图书,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
作者: 郭双焦 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50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57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是一小融外贸业务原理、操作和规则为一体的精品教程。本教程的创新之处体现在教学内容中的教与学相分离,即教师教授的内容应当大大少于自学的内容,提升自学在本教程中的比重,以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因此,《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也是一本无师自通的自学教程,读者学习之后便可直接把握进出口业务的命脉,并提高其动手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以“进出口业务实践活动及相关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并提出“一体两翼”的研究范围,“一体”即“合同条款制定”,“两翼”分别为“合同商定”与“合同履行及违约救济”,其中“合同条款制定”是本体,是重点,是本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键区别所在。《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内容以国际贸易原理为指导,以国际贸易规则为依据,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线,以贸易合同为中心进行展开,紧紧围绕合同这个巾心,突出合同的中心地位和核心作用,并以此统领全书。
《进出口贸易实务精品教程》体例安排上,突出“能力培养”,加大了技能训练的比重,每章前设有“学习目标与要求”等栏目,章节后附有“能力测试”,此外还增加了一些阅读素材及附件附录(主要是操作实训和经贸规则)。每章内容均穿插、融贯外贸业务原理、操作及规则,目的在于:(1)使读者知晓各章节的重点内容:(2)增加读者的感性认识;(3)促进进一步思考、提炼。这一切最终目的在于使读者系统地、有机地掌握进出u业务中涉及的基本原理、操作及规则。
目录
导论
第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贸易术语的关系
附件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附件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介
第2章 合同标的物条款的制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品名条款
第二节 品质条款
第三节 数量条款
第四节 包装条款
附件1 L/C项下商业发票缮制范例
附件2 L/C项下包装单据缮制范例
附件3 常用度量衡制度换算知识
第3章 合同运输条款的制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运输方式
第二节 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条款
附件 L/C项下提单缮制范例
第4章 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保险基小原理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陆运/空运/邮包/国际联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条款
附件1 L/C项下保险单缮制范例
附件2 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计算
第5章 合同价格条款的制定及相关计算技术
第一节 价格条款的制定
第二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第三节 佣金与折扣
第四节 进出口报价的货币折算
第五节 出口成本核算
第六节 出口报价核算
第6章 合同支付条款的制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第二节 支付方式一:汇付
第三节 支付方式二:托收
第四节 支付方式三:L/C
第五节 支付方式四:保理与福费廷
第六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七节 支付条款
附件1 L/C项下汇票缮制范例
附件2 托收项下汇票缮制范例
附件3 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实践介绍
第7章 合同争议预防条款的制定及注意事项
第8章 合同成立,中止,变更,终止的法律问题
第9章 合同履行及违约救济的法律问题
第10章 特殊贸易方式及贸易方式的电子化
附录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附录二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附录三 托收统一规则
附录四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与一般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内贸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这是国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所谓国际性,可以有很多标准,如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等。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指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领土之上,而且在缔约时,货物正在或将要从一国领土运往另一国领土,或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是在不同的国家的领土内完成的,或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完成,而货物的交付则须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履行。我国过去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涉外性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的。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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