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伦理学
分類: 图书,哲学/宗教,哲学,伦理学,
作者: 甘绍平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34311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不仅涵盖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基本内容,而且还从人权的视角,对平等、公正、关爱等重要伦理范畴以及各种伦理学派的价值旨趣进行了阐释与解析,同时也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对于深化人权的伦理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本书思想深刻、论证严谨、表述清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内容简介
人权是人际文明相处的准则,是国家合法性的标准,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石。作为国际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人权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在人权的坚硬的法律外壳的里面,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内核。以人权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法学。以人权的道德意蕴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伦理学。
本项人权伦理学研究,不仅涵盖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基本内容,凸显了人权作为主观权利的本质特征以及普世性、基础性、道德适用性的重要性质,揭示了人权与东方文化、人权与尊严、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从人权的视角,对平等、公正、关爱等重要伦理范畴以及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德性论、责任伦理、康德形式化的道德法则(义务论)等伦理学派的价值旨趣进行了阐释与解析,同时也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对于深化人权的伦理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甘绍平,1959年生,江西南昌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伦理学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中国哲学的精髓》,达姆施塔特学术图书协会(WBG)出版社,1997,德文版。《客观理性哲学——理论与思维方式》,慕尼黑ARSUNA出版社,1994,德文版。
目录
序言
德文简介
第一篇人权的内涵
第一章 人权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人权的定义
第二节 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
1.何谓主观权利
2.主观权利也是个体权利
第二章 人权的分类
第一节 以“完整”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三分法
2.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的三分法
3.瓦萨克(Karel Vasak)的“三代人权”说
4.哈斯佩尔(Michael Haspel)的三分法
第二节 以“基本”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德国法哲学家阿雷克西提出的绝对人权与相对人权
2.美国著名伦理学家亨利舒(Henry Shue)提出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人权的特征
第一节普世性
1.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的立场
2.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
第二节道德适用性
1.哈贝马斯强调人权是法律权利
2.图根哈特主张人权是道德权利
第三节基础性
1.人权与平等
2.公正逻辑上先于关爱
第二篇人权的论证
第三篇人权间的冲突
结束语
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篇人权的内涵
第一章人权的基本概念
本章“人权的基本概念”由“人权的定义”和“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两节构成。“人权的定义”是全部人权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它表明人权是权利的一种,因而具有一般权利的基本属性。“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则是对人权概念的进一步深入的说明,它表明人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拥有着一种不同于一般权利的独特的属性。
第一节人权的定义
所谓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在他人或某一主管面前,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这种要求或主张是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的,它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
人权概念的建构是以权利概念的建构为前提的。依据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范因伯格(Joel Feinberg)的观点,“权利是一个人针对其他人就某种事物的特殊质量的要求”。这项定义蕴涵着四个要素。第一,“一个人”或“某个人”是权利的载体。他对自己的权利提出主张。第二,被“针对的其他人”是权利的应答者、责任者或履行义务者,比如国家。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要针对该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是消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不阻止权利载体做或不做某事;如果是积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为了权利载体去做某事。第三,“就某种事物”指的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或权利的对象,比如“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害”或“应享有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等。第四,“特殊质量的要求”指的是权利意味着一种要求或愿望,这种要求或愿望有别于一般的、随意的要求或愿望之处,在于权利载体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追索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相应的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实施制裁使权利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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