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日)大桥洋一 著,吕艳滨 译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8937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当前,行政法学往往将自身视野限定于深化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构筑法律体系、维持合法性,与行政学、法社会学、国际法学、经济学,经营学、财政学、心理学等缺乏必要的交流,这已经妨碍了其自身的发展。为此,必须使行政法学从一直支撑着它的“法学上的方法”这一束缚中解脱出来,同相邻的学科开展积极的交流,通过开放的讨论构建新的法律体系。
忽视对法律实际状况的考察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所具有的缺陷之一。法律的适用与法律制度的运用绝非机械的执行活动,而是各类主体所参与的创造性过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必须建构在对行政实务的实际状况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
过分关注法院的纠纷处理活动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的另一个缺陷,其特点是缺乏对合目的性、简易性、经济性、节约性、适时性、迅速性、对市民的关照(基于市民立场的行政)、无形式性(灵活性)等的关注。今后,有必要为此而开拓和研究新的方法和制度。
过去的行政法学以国家主权为前提,而忽视了国际视角。但是,环境问题、国际税收问题、自治体的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等,都已经改变了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并已经超出了一国国界,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也能在多国关系中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
作者简介
大轿洋一(Ohashi Yoichi),1959年生,法学博士。1988年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修完博士课程。现为日本学习院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九州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城市法、政策法。主要著作:《行政法——现代行政过程论》(第二版),日本有斐阁2004年;《对话型行政法学的创造》,日本弘文堂1999年:《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日本有斐阁1996年;《城市规划法的比较研究》(合著),日本评论社1995年;《现代行政的行为形式论》,日本弘文堂1993年;《行政规则的法理与实态》,日本有斐阁1989年。
目录
第一篇 行政法学方法论
第一章 由行政手法看现代行政的变革
一、现代公法的现状分析
二、行政手法的变化
三、行政法学的课题
第二章 法治主义的现代化课题——关于行政法学跨学科发展的考察
前言
一、法治主义与法的支配的相对化
二、法治主义的动摇及其对策
三、法治主义的发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
结语
第二篇 行政过程的法动态分析
第三章 国土法中的行政指导
前言
一、土地交易管制的法律制度概况
二、作为法定行政指导的劝告、公示制度
三、非法定行政指导的具体例子
结语
第四章 市区再开发与社会规划(sozialplan)——关于城市法与社会法衔接点的考察“
前言
一、我国城市再开发的问题
二、对市街地再开发进行行政法研究所需关注的课题
三、德国社会规划的形成
四、社会规划的规定内容
五、社会规划的法律构造
结语——以实现有利于市民的城市建设为目标
第三篇 给付行政的革新——立足于市民立场的行政活动
第五章 老年人福利行政的变迁与补助金行政
前言
一、老年人福利行政机制的变迁
二、具体性居家福利的法律框架
三、居家福利与补助金行政
四、课题与展望
第六章 市町村监督专员的制度设计及运用
前言
一、市町村监督专员制度的概要(以鸿巢市为例)
二、自治体之间的制度比较
三、类似制度的比较
结语——在现代行政法学上的意义
第七章 社会福利行政程序的法律特点——作为沟通过程的行政法
前言
一、给付行政概念的现代化功能(概观)
二、给付行政与行政程序之间特殊的亲和性
三、给付行政程序的多种法源
四、社会福利行政程序的法律特色
结语——社会福利行政程序的发展可能性
第八章 公物法的日德比较研究
前言
一、公物的观念与体系
二、公物管理权的构造
三、公用开始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一般使用的权利属性
五、特别使用的一元化
六、道路管理权与道路警察权的关系
七、处在复合性行政过程中的公用开始行为
八、公物的管理责任
九、道路法制与水法法制的差异
十、行政使用中的秩序管理
十一、营造物使用
结语——公物法研究的课题
第四篇 行政法学的跨学科发展与国际化
第九章 试论行政学与行政法学的融合
前言
一、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和融合
二、通过事务论来分析行政的活动范围
三、行政组织原则与组织形态的多样性
四、组织理论与决定理论的融合
五、创新的必要性——以行政程序与项目管理为核心
六、实验法律的出现
结语
第十章 多国问规则的形成与国内行政法的变革
前言
一、欧盟的法律特征与主要的立法形式
二、多国问规则的形成所引发的紧张关系
三、欧盟指令所引发的德国法的变化与维持
四、欧洲经验对日本法的启发
附录一 德国环境信息公开法
附录二 文章原出处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由行政手法看现代行政的变革
由行政手法看现代行政的变革
现代公法的现状分析
19世纪的国法学(在日本,“国法学”既指以法学方法研究国家性质、形态、作用等的学问,又指宪法学泛论、比较宪法学。——译者注)将研究对象限定于与维持秩序相关的活动,而与之不同的是,现代公法学则将多种多样的行政活动尽收于其研究范围之内。但是,即便在现代国家中,法治主义亦被作为基本性的宪法原则,因此,(在19世纪的学说中)仍维持着特殊的视角,即在同议会制定法之间的关联中对行政活动的语义加以把握。不过,在当今时代,众所周知的是,纵令为了与日益庞大的行政活动的相配合,国家制定了如洪水般的大量的法律,但是,也产生了法令得不到执行的状况(所谓的执行的欠缺[das Vollzugs—defizit])01而且,这很有可能导致大量起因于法律的纠纷逐步超出法院的处理能力。因此,不可否认,对于如何把握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的问题,在现代极有重新论证的必要。
在近年来我国的法社会学领域,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化(die Verrechtlichung)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增多、其规制密度的增加所带来的影响进行着考察。2这一倾向特别是在民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领域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公法学领域,这种问题意识则不是十分强烈。我认为,其理由有如下两点:一个是因为,关于法化的讨论本身带有很强的对德国抽象性讨论加以引进的特征3,但在德国公法学界,人们却几乎没有对法化问题给予关注;而另一个原因则是,法律的洪水(die Gesetzesflut)、与之相伴而生的诉讼的泛滥、生活关系法定化所导致的官僚体制的发展等4,与其说,其任何一方面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的公法领域,都是与以私人自治为基调的民事世界迥然不同的,毋宁说,是不能对与之为前提的侧面予以否定。但是,一直以来的从对过剩规制的反省所引发的对组织形态的重新审视(比如民营化乃至对中间团体、私人团体的活用)5、难以概观的法律体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持续性关系(一种共同体意识)所引发的(非正式的)协商机会的增加等的倾向6在公法领域全都得到了认同,并成为今后有待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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