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日)西田黄之 著,刘明祥,王昭武 译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35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7873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总论》与《日本刑法各论》是西田典之教授几十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结晶。西田先生曾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其代表作的学术价值不言而喻。
总论随处可见课堂讲义的痕迹,易读易懂,尤其是共犯论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长年潜心研究成果的汇集。在论及犯罪成立要件时,作者有意识地从刑事的要件事实论的视点出发,尽量对检察官必须立证、裁判官必须认定的对象、要件予以明确,以对司法界提供帮助。
就共犯论之外的有关总论的诸问题,刑法各论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使人可以借此窥见西田刑法总论的一个侧面。同时,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相应的展开。
考虑到判例理论的重要性,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与解说,以使读者在了解作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种犯罪类型的个别性构成要件的同时,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纳入最新的刑事立法与学说的动态,使本书保持了“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的应有品质。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同年留校任教,1985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主要社会兼职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担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论》(独著)、《刑法》(独著)、《新版•共犯与身份》(独著)、《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Ⅰ、Ⅱ》(合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展开(总论Ⅰ、Ⅱ)(各论)》(合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合编著)、《判例刑法各论》(合编著)。
目录
第一编 序论
一 刑法各论的内容
二 刑法各论的对象
三 讨论的顺序
第二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生命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杀人罪
第三节 堕胎罪
第四节 遗弃罪
第二章 针对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暴行罪
第三节 伤害罪
第四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第五节 准备凶器集合罪聚集罪
第六节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第三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胁迫罪强要罪
第三节 逮捕监禁罪
第四节 略取诱拐罪
第五节 针对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节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针对秘密名誉的犯罪
第一节 针对秘密的犯罪
第二节 针对名誉的犯罪
第五章 针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妨害业务罪
第六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 财产罪概说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强盗罪
第四节 诈骗罪
第五节 恐吓罪
第六节 侵占罪
第七节 背任罪
第八节 有关盗窃赃物等之罪(赃物罪)
第九节 毁弃隐匿罪
第三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骚乱罪
第三节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节 决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节 妨害交通罪
第六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第七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针对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伪造通货罪
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三节 有关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的犯罪
第四节 伪造文书罪
第五节 伪造印章 之罪
第三章 针对风俗的犯罪
第一节 有关猥亵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节 有关赌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节 有关礼拜场所与坟墓的犯罪
第四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节 内乱罪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三章 针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第一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第二节 脱逃犯罪
第三节 藏匿犯人与隐灭证据的犯罪
第四节 伪证犯罪
第五节 虚假告诉犯罪
第六节 滥用职权犯罪
第七节 贿赂犯罪
追补
一 刑法典“第章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的相关内容
二 刑法典“第章 之有关非法指令电磁记录之罪”的相关内容
三 刑法典“第章 猥亵奸淫以及重婚之罪”的相关内容
四 “人身买卖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的相关内容
译者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何为刑法?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法
(一)社会与规范
人并非是像鲁滨孙那样在社会中孤立地生存,而是许多人联系在一起生活。人的成长与家庭、.学校、公司、机关、团体以及他人的联系程度越来越紧密。正如德国法学家格尔克(Otto von Gierke,1868~1913)所述,“人之所以称之为人,就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既然如此,只要人类不是依天命来从事社会活动或共同生活,为了规制人的行动,就必须要有所谓的行动基准、规章、规则。例如,“不得杀人”、“不得盗窃”、“不得撒谎”、“借物应归还”,等等。毋庸讳言,如果根据性善说,由于人的本性本来就是善良的,这样的规则自然也就是不必要的,但遗憾的是,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并非如此。我们的祖先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规则。“有社会之时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ius)”这一法律格言也表明,在人类社会中必须要有规则或规章存在。
(二)社会规范与制裁
这种社会的规则被称为“社会规范(social norm)”或简称为“规范”。所谓规范,是一种当为命题,内容包含“不得为……”这类禁止规范与“应为……”这类命令规范。(刑)法就是这类规范的代表,但规范并不只是限于法规范。除法规范之外,还有习俗、礼仪、道德、伦理这些众多的规范竞合在一起维系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