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论丛—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律史学,
作者: 春杨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30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11493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纠纷调解类契约文书为起点。结合州县地方档案、私家档案、家法族规等大量第一手资料,探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作者认为。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和实现有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基础和社会条件;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存在着民问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等三种类型;其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形式不拘一格;涉及范围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甚至人命重案;纠纷调解依据呈多元化特征,除国家制定法外,在实践中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民事习惯等依据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还以徽州农村田野调查为个案分析。探讨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力图为目前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一点历史的启示。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概念与本书题解
三、学术回顾
四、研究方法、资料和内容结构
第1章传统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社会条件和思想基础
1.1纠纷调解实现的乡土社会条件
1.2传统纠纷调解机制的哲学基础
1.3实现民事纠纷调解的思想根源——官民诉讼意识之比较:“息讼”与“健讼”、“惧讼”
第2章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的类型和机制
2.1晚清乡土社会的民间调解
2.2晚清乡土社会半官方性质调解
2.3晚清乡土社会州县官的调处
第3章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的依据
3.1依礼仪、“情”、“理”调解纠纷
3.2依家法族规、乡规民约调解纠纷
3.3依民事习惯调解纠纷——以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为中心
3.4依国家制定法调解纠纷
第4章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以安徽农村纠纷调解为中心
4.1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依据
4.2安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要类型
4.3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体
4.4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
4.5小结与启示
第5章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特点及启示
5.1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特点
5.2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功能和局限性
5.3结语:化解农村矛盾需要构建和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契约文书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1章 传统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社会条件和思想基础
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是中国人思考了数千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因“户婚田土”等民间细故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一般都采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美国学者费正清在谈到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特点时说:“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①调解制度之所以发端并盛行于中国,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基础以及文化根源的。一方面,调解制度切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中国古人独特的自然观与人文观使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就带有协调、平衡、中庸、合一,以及排斥对立与倾轧的特质。另一方面,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结构中,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宗法制度互为一体,调解也就自然成为解决纠纷和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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